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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5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白光華曾淑娟王綽光

原告
吳浩全
送達代收人
李孟融
被告
陳昱霖
被告
侑鳴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鳴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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