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濬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濬維 選任辯護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字第3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濬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濬維於展翔聯合物業有限公司(下稱展翔公司;已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解散)任職,其明知並無生基位與生基罐可供出售與曾仁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0年7月16日前某時至110年9月16日之期間內,接續致電與傳送訊息予曾仁杰,表示知悉曾仁杰原本即擁有9 個生基位,並佯稱可協助曾仁杰湊足10個生基位,並就該等生基位均取得憑證,如每個生基位均搭配1個生基罐,伊即 可幫曾仁杰將該等生基位與生基罐出租或出售給他人以獲利,且伊已找好買家,曾仁杰亦可持伊交付之憑證進行生基位與生基罐兌換云云,並出示自己任職於展翔公司之名片以取信曾仁杰,致曾仁杰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交付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瑞安街與新生街口,與駕駛車輛前來之劉濬維見面,並在劉濬維之車輛內,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8萬5,000元之現金予劉濬維,欲取得如 附表所示之交易內容,劉濬維並交付以軒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軒轅公司;已於111年1月27日解散)名義製作之生基位憑證10張(下稱本案生基位憑證)、保管人為不存在之京騰開發企業社(下稱京騰企業社)之生基罐寄存託管憑證5張(下稱本案生基罐憑證一),及以雙和聯合倉儲名義製 作之生基罐寄存託管憑證5張(下稱本案生基罐憑證二)予 曾仁杰。嗣因曾仁杰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仁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濬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仁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之女吳盈瑩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10年度偵字第4675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3至21頁、第81、82、84、85頁 ),並有告訴人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6張(見偵字卷第49至53頁)、被告名片1張(見偵字卷第139頁)、本案生基位憑證(見偵字卷第179至198頁)、本案生基罐憑證一(見偵字卷第199至207頁)、本案生基罐憑證二(見偵字卷第209至217頁)、本案告訴人筆記拼貼影本(見偵字卷第219至221頁)、告訴人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紙(見偵字卷第223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3份(見111年度調院偵字第347號卷【下稱調院偵字卷】第7、9、12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1年7月22日函文所檢附之 職務報告1份、現場勘察照片9張(見調院偵字卷第21至2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1年10月11日函文所檢附之查訪表2份、倉儲內部照片5張(見調院偵字卷第39至53頁) 、本案生基罐憑證一所載聯絡門號通信使用者資料1份(見 調院偵字卷第81頁)、本案生基罐憑證二所載聯絡門號通信 使用者資料1份(見調院偵字卷第83至85頁)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於110年7月16日前某時至110年9月16日之期間,基於同一詐欺犯意,接續向告訴人詐取財物,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而以上開方式詐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且犯行造成告訴人損失達58萬5,000元,犯罪所生之 損害非輕;兼衡被告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6頁),及犯後坦 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賠償45萬元,且其已依前揭調解筆錄之內容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各1件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亦表明願宥恕被告,請求給予被告自新或緩刑之機會,此有前引調解筆錄可參,堪認被告犯後已知悔悟,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復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即除犯罪行為人已 將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外,其餘情形皆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 第3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58萬5,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依前引調解筆錄所載內容給付45萬元予告訴人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各1件可參。是告訴人並非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被告成立調解 或受償,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所得扣除已實際賠償給付之45萬元部分外,其餘犯罪所得13萬5,000 元(計算式:58萬5,000元-45萬元=13萬5,000元),自屬未 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伶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下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金額 交易內容 1 110年7月16日 5萬元 告訴人欲購買之生基位憑證10份,每份單價為5,000元,生基位總價為5萬元 2 110年8月4日 17萬元 告訴人欲購買之生基罐10個,其中5個為單價4萬元,另5個單價為6萬元,生基罐總價為50萬元(告訴人僅先交付左列部分款項) 3 110年8月間某時 5萬元 4 110年8月18日 10萬元 5 110年9月1日 12萬元 告訴人購買之生基罐開光費用,每個生基罐開光費用單價2萬元,共 10個,總價為20萬元 6 110年9月4日 8萬元 7 110年9月9日 1萬5,000元 委請師傅為生基罐進行開光等雜費1萬5,000元 合計: 58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