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正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文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96號、第6454號、第7617號、第10822號、第10833號、第11065號、第12161號、第12343號、第12397號、第13176號、第13184號 、第18911號、第19125號、第20476號、第21111號、第21112號 、第21233號、第21301號、第22089號、第22487號、第22773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文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9 「沒收」欄所示之沒收。附表編號1至15、19所示之罪(共拾陸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罪(共貳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正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9月23日1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Mr. 威海活體海鮮店」,從未關閉之鐵捲門侵入店內,竊取店長張芷綺管領置於該店神明桌上之金牌1面(價值新臺幣【下 同】8,000元),得手後放入口袋欲離去之際,遭該店店員 發現攔阻,陳正文始將金牌1面交還店員後離去。嗣經張芷 綺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於111年9月27日10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朵拉歐拉咖啡店」內,竊取林曉慧所有置於櫃檯佛像前之金元寶形狀金牌3面(價值5,000元)得逞。嗣林曉慧發現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㈢於111年9月29日14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福隆 月台便當店」,竊取店長張怡伶管領置於該店櫃檯前之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得逞。嗣張怡伶發現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㈣於111年10月1日13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弘爺 早餐店」,竊取柯朝凱管領置於該店櫃檯上貔貅口中之現金2,000元得逞。嗣柯朝凱發現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㈤於111年10月5日14時36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五福路3A之6號 五股市場內之「武侯天宮」,竊取張依慈管領懸掛於該宮廟神像上之金牌1面(價值1萬8,000元)得逞。嗣張依慈發現 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㈥於111年10月12日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早點 相遇早餐店」,竊取楊畇庭管領置於該店櫃檯上招財錢筒內之現金1萬5,000元得逞。嗣楊畇庭發現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㈦於111年11月1日14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三重慈聖宮」,竊取管理委員沈群鈞管領懸掛於該宮廟神像上之金屬奶嘴2個、金屬項鍊1條(合計價值800元)得 逞。嗣沈群鈞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於同日14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發現陳正文,立即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當場扣得陳正文持有上開遭竊之金屬奶嘴2個 、金屬項鍊1條(均已發還沈群鈞),而查悉上情。 ㈧於111年11月4日2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9日 19時10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辰安耳鼻喉科診所」,竊取家扶基金會新北市分 事務所寄放於該診所櫃檯由曾于珊管領之愛心捐款箱1個( 內含現金4,500元)得逞。嗣該診所員工發現遭竊並調閱店 內監視器畫面後,於同年月19日19時10分通知曾于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㈨於111年11月5日22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林佬 蔬餐廳」,竊取店長林耀瑞管領置於該店櫃檯上之捐款箱1 個(價值520元,內含現金1,500元)得逞。嗣林耀瑞發現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㈩於111年11月7日8時15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樹德宮」 ,竊取總幹事黃鴻銘管領懸掛於該宮廟土地公神像上之金牌1面(價值2,700元)得逞。嗣黃鴻銘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1年11月12日15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糖 玄宗飲料店」,竊取店長蔡鋒澤管領置於該店櫃檯上之愛心零錢箱1個(內含現金1,000元)得逞。嗣蔡鋒澤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1年11月21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鍋藏精 緻鍋物火鍋店」,竊取許宏杰管領置於該店櫃檯上之黃色豬公存錢筒1個(內含現金1萬5,000元)得逞。嗣許宏杰發現 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1年12月4日23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彩券行, 竊取店員吳栯禔管領置於該店櫃檯上之捐款箱1個(內含現 金2,000元)得逞。嗣吳栯禔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2年1月7日11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聖 賢宮」,竊取薛惠貞管領懸掛於該宮廟主神萬教帝君神像上之金牌1面(價值4萬元)得逞。嗣薛惠貞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2年1月11日17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宮廟, 竊取鄭兆欽所有懸掛於該宮廟四面佛像上之金牌2面(價值2萬元)得逞。嗣鄭兆欽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2年1月18日16時46分許,侵入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0號蔡旻翰住處內,竊取蔡旻翰所有懸掛於該屋內神像上之金牌1面(價值5,000元)得逞。嗣蔡旻翰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2年1月21日23時3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0號「訣顯堂」,以攀爬方式從2樓窗戶侵入該宮廟內,竊 取蔡雨潔管領懸掛於該宮廟神像上之金牌20面(價值20萬元)得逞。嗣蔡雨潔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另經警將自現場遭拆下之神龕玻璃上採得之指紋送比對結果,發現與陳正文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 於112年2月3日3時26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街000號「紫清 壇」,持石頭毀損強化玻璃大門後侵入該宮廟內,竊取主任委員蘇瑞堂管領懸掛於該宮廟神像上之金牌1面(價值3萬元)得逞。嗣蘇瑞堂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於112年4月3日3時51分許,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榔頭、尖嘴鉗、噴槍各1支、螺絲起子3支,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號有人居 住之「五股賀聖宮」,翻越該宮廟圍牆後持上開榔頭敲破該宮廟玻璃窗,著手欲侵入該宮廟內行竊,惟旋遭居住在該宮廟內之紀明宏發現而未得逞。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上開榔頭、尖嘴鉗、噴槍各1支、螺絲起子3支,而查悉上情。 二、陳正文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1年11月28日14 時2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北市○ ○區○○路000○000號「海山花園」集合式住宅社區,從該社區 停車場入口柵欄縫隙侵入該社區地下停車場,並沿途拆除地下1樓至4樓之車道燈號控制設備(未致令不堪用)。嗣海山花園社區秘書發現相關設備故障後通知總幹事洪嘉成,經洪嘉成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陳正文於112年1月30日16時17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 0號「沐晨髮廊」消費,因不滿服務品質,竟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在場之設計師歐秭螢、王佳甄、盧巧欣辱罵及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們敢報警,我就一定砸你們的店」等語,使歐秭螢、王佳甄、盧巧欣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貶損歐秭螢、王佳甄、盧巧欣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四、案經張芷綺、柯朝凱、張依慈、紀明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林曉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楊畇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沈群鈞、許宏杰、薛惠貞、蔡旻翰、蔡雨潔、蘇瑞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曾于珊、吳栯禔、歐秭螢、王佳甄、盧巧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林耀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鄭兆欽、洪嘉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芷綺、林曉慧、柯朝凱、張依慈、楊畇庭、沈群鈞、曾于珊、林耀瑞、許宏杰、吳栯禔、薛惠貞、鄭兆欽、蔡旻翰、蔡雨潔、蘇瑞堂、紀明宏、洪嘉成、歐秭螢、王佳甄、盧巧欣;證人即被害人張怡伶、黃鴻銘、蔡鋒澤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之逾(毀)越門窗竊盜罪;如事實欄一、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所為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條件,惟該遭竊地點為海產店,並非 住宅,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3184號偵查卷第7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現場有人居住,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係變更較輕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於事實欄三所示時、地,以一行為同時侮辱及恐嚇告訴人歐秭螢、王佳甄、盧巧欣3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至、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共2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①因竊盜、毀損、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 定(共42罪),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36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5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之 罪刑經接續執行,於111年2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 參酌被告上開前案犯罪紀錄與本案各次犯罪情節,並無應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於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無違。另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爰不於判決主文為累犯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㈤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著手於加重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詳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犯本案19次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復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社區影響住宅安寧;及因消費糾紛公然侮辱及恐嚇店內人員,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均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各被害人所受損失,及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惟其戶籍資料註記為「高中畢業」)、未婚、入監前從事便當店員工及粗工、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474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即附表編號1至15、19至21)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附表編號1至15、19,共16罪)、拘役刑(即附表編號20、21, 共2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就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附表編號16至18,共3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如事實欄一、㈡犯行竊得之金元寶形狀金牌3面(價值5,0 00元);事實欄一、㈢犯行竊得之捐款箱1個(含現金1,000元);事實欄一、㈣犯行竊得之現金2,000元;事實欄一、㈤ 犯行竊得之金牌1面(價值1萬8,000元);事實欄一、㈥犯行 竊得之現金1萬5,000元;事實欄一、㈧犯行竊得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含現金4,500元);事實欄一、㈨犯行所竊得之捐款箱1個(價值250元)、現金1,500元;事實欄一、㈩犯行竊 得之金牌1面(價值2,700元);如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愛心零錢箱1個(內含現金1,000元);如事實欄一、犯行竊得之黃色豬公存錢筒1個(內含現金1萬5,000元);事 實欄一、犯行竊得之捐款箱1個(內含現金2,000元);事實欄一、犯行竊得之金牌1面(價值4萬元);事實欄一、 犯行竊得之金牌2面(價值2萬元);事實欄一、犯行竊得之金牌1面(價值5,000元);事實欄一、犯行竊得之金牌2 0面(價值20萬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金牌1面(價值3萬元),分屬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 ,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榔頭、尖嘴鉗、噴槍各1支、螺絲起子3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事實欄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21233號偵查卷第97頁至第99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之套筒扳手、手電筒、剪刀、水果刀各1支,被 告於偵查中陳稱:這些是我放車上警察一起扣的等語(見同上偵卷第99頁),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係供被告犯事實欄一、犯行所用之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㈢被告事實欄一、㈠犯行所竊得告訴人張芷綺管領之金牌1面, 已返還告訴人張芷綺一節,業據告訴人張芷綺陳明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13184號偵查卷第5頁);事實欄一、㈦犯行竊 得告訴人沈群鈞管領之金屬奶嘴2個、金屬項鍊1條,均已扣案並發還告訴人沈群鈞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 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0833號偵查卷第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0 張芷綺 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監視器畫面擷圖5張、遭竊神像金牌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13184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9頁、第27頁、第28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 林曉慧 事實欄一、㈡(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6396號偵查卷第28頁至第30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元寶形狀金牌參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張怡伶 (未提告) 事實欄一、㈢(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攝影機軌跡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現場照片2張(見112年度偵字第10822號偵查卷第10頁、第11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39頁至第40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款箱壹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柯朝凱 事實欄一、㈣(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8張(見112年度偵字第12343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11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張依慈 事實欄一、㈤(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監視器畫面擷圖20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22089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19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楊畇庭 事實欄一、㈥(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監視器畫面擷圖1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7617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13頁、第14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沈群鈞 事實欄一、㈦(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贜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查獲被告及扣案物照片共2張(見112年度偵字第10833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9頁、第10頁、第12頁、第13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 曾于珊 事實欄一、㈧(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13176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壹個、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林耀瑞 事實欄一、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監視器畫面擷圖12張、同款捐款箱照片1張(見112年度偵字第11065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12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款箱壹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黃鴻銘(未提告) 事實欄一、㈩(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監視器畫面擷圖1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12161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17頁、第18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蔡鋒澤(未提告)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監視器畫面擷圖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12397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第9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壹個、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許宏杰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監視器畫面擷圖5張(見112年度偵字第6454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黃色豬公存錢筒壹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吳栯禔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18911號偵查卷第6頁、第7頁、第8頁、第10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款箱壹個、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薛惠貞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19125號偵查卷第7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鄭兆欽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21112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 陳正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貳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蔡旻翰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20476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 陳正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蔡雨潔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監視器畫面擷圖10張、現場照片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含現場及採證照片共24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2日刑紋字第1120021481號鑑定書)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22773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4頁;本院卷第243頁至第258頁) 陳正文犯逾越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貳拾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蘇瑞堂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現場照片1張(見112年度偵字第22487號偵查卷第7頁) 陳正文犯毀越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紀明宏 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警員密錄器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各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21233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31頁、第37頁至第53頁、第55頁) 陳正文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榔頭、尖嘴鉗、噴槍各壹支、螺絲起子參支均沒收。 00 洪嘉成 事實欄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2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第7頁、第8頁、第9頁、第10頁至第11頁) 陳正文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0 歐秭螢 王佳甄 盧巧欣 事實欄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監視器畫面擷圖7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份(見112年度偵字第21301號偵查卷第40頁至第41頁反面、第42頁至第45頁) 陳正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