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鳳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鳳森於民國112年7月3日18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林進明發生行車糾紛,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合,對告訴人林進明辱稱「幹」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林進明之名譽。嗣經告訴人林進明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林進明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