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碧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碧秋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75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碧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黃碧秋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16時33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捷運 站出口某處,見劉善維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具有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之悠遊聯名信用卡,信用卡卡號為4182-****-****-4195號、悠遊卡卡號為828**********743號 【其內餘額新臺幣(下同)78元】,下稱本案信用卡)1 張遺落於該處,明知本案信用卡為他人所遺留之遺失物,竟未將之交予警察機關招領,反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 ㈡黃碧秋侵占本案信用卡後,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明知本案信用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在特約機構、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於一定餘額限度內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自動加值500元共8次、1元1次、5 元1次(共加值4,006元;另起訴書僅記載「8次加值4,000元」,應予補充)至本案信用卡之悠遊卡電子錢包內,並於加值後,再為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之消費,以此不正方法獲 得就相關消費無須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因劉善維於110年11月24日22時許,發覺本案信用卡遺失而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如新北市板橋捷運站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黃碧秋於警詢及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偵查卷第3頁反 面至第4頁、第22頁;本院112年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㈡證人即被害人劉善維於警詢中之指訴(偵查卷第5頁、第6頁)。 ㈢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本案悠遊卡使用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供之本案信用卡冒用明細、110年11月26日至29 日持該悠遊卡進出板橋捷運站閘門感應紀錄資料各1份、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在卷可稽(偵查卷第8頁至第12頁)。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理由: 1.查:現今電子商務交易盛行,不論信用卡、悠遊卡或其他電子支付工具,本質上均係一種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載具,做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電子票證,既係多方位用途,因使用所衍生之法律關係,自未盡相同。是故,如行為人使用前述電子票證犯罪,在刑法評價上,即應斟酌其究係使用該電子票證之何種功能定之,不能一概而論。本案信用卡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之悠遊卡聯名信用卡,兼具信用卡與電子錢包悠遊卡之雙面功能,除可做為悠遊卡使用,在該卡已經儲值之額度內自由消費外,如持卡消費,而卡內餘額不足時,尚可透過該次交易時商家使用之電子設備(即端末機),自動由告訴人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額度內,撥付一定金額對本案信用卡進行儲值(即自動加值),俾能繼續以卡消費,據此論之,被告如單純持本案信用卡刷卡消費,不過動用該卡中已經內儲(即已事先儲值妥當)之金錢價值而已,然若以之儲值,則係從本案信用卡發卡銀行給予原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中,借(撥)款轉帳,故兩者在刑法上的評價,並不相同。申言之,就前者(刷卡消費)而言,被告在侵占本案信用卡後,持卡消費該卡已經儲值之餘額,不過係其在侵占本案信用卡後,處分是項贓物之行為,既未逸脫原先侵占罪所預定處罰之違法狀態,亦未侵害告訴人就本案信用卡以外之其他財產法益,充其量僅能認係對告訴人前開財產法益之重複侵害,故此應認係不罰之後行為,不另處罰;然就後者(自動儲值)而言,倘被告如持本案信用卡藉告訴人之信用為憑,透過該次交易之商家悠遊卡端末機連線,向發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借款後進行儲值之故,此已非單純消費其原先之侵占所得,而係使告訴人另外再負擔該次儲值金額之損失,而構成另一次財產侵害,復因被告在使用該卡消費前後,可透過刷卡商家之悠遊卡通端末機顯示卡內餘額,進而可以推知該卡餘額即將用罄,如再使用,將會自動儲值之故,而應認其對加值與否具有決定權。從而,被告持續使用本案信用卡消費,放任機器自動為其儲值,即係以不正方法,透過自動收費設備(即該次交易商家使用之端末機)所取得,相當於該次儲值金額之不法利益,而不能將之歸諸於信用卡所預設之自動加值功能,至被告在持卡自動儲值後,至下次自動儲值前,在此期間所持卡消費之金額,依同上法理,亦應認係其處分前次因儲值犯罪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同屬不罰之後行為,併予敘明。 2.是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 遺失物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之交易行為,均為不罰之後行為。 3.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10次自動加值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以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成立8次以不正 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顯有誤會。 4.再被告所犯上開侵占他人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之理由: 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詐欺、侵占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見告訴人遺失之信用卡,竟貪圖不法利益,即予以侵吞入己,復持本案信用卡,利用該卡自動加值功能予以盜刷取得利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信用卡帳務之正確性,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自有不當;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雖迄未賠償告訴人及銀行損失,幸未造成告訴人及銀行財產上鉅大之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侵占本案信用卡時,其內 之悠遊卡餘額為78元,有上開本案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在卷可憑(偵查卷第9頁),被告持以消費,終至餘額不足而需 自動加值,是其獲有此部分之犯罪利益,自應予以剝奪;至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共10次自動加值金額合計雖為4,006元 ,然被告使用自動加值功能後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 之消費金額共計3,975元(計算式:4,053元〈總消費金額〉-7 8元〈本案信用卡原本餘額〉=3,975元),是被告此部分所取 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3,975元,此為其此部分犯行之犯罪 所得。是上開78元、3,975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拾得之本案信用卡1張,因未據扣案,且被告供稱本案 信用卡已不慎掉進新北市板橋區某處之水溝中等語(見偵查卷第4頁)。準此,本案信用卡固係被告犯如犯罪事實欄一 、㈠所示侵占遺失物犯行所得之物,並為其供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犯行所用之物,然因本案信用卡本身價值甚微,且非被告所有,又未據扣案,告訴人亦可透過掛失程式使該卡片失其功用,應認其沒收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7條、第339 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自動加值時間 金額(新臺幣) 特約商店 1 110年11月24日16時33分許 500元 全家便利超商 2 110年11月25日19時38分許 500元 全家便利超商 3 110年11月26日12時11分許 500元 全家便利超商 4 110年11月26日17時5分許 50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5 110年11月26日21時46分許 50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6 110年11月27日12時14分許 50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7 110年11月28日8時24分許 1元 (機具加值) 台北捷運板橋站 8 110年11月28日8時24分許 50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9 110年11月29日8時31分許 5元 (機具加值) 台北捷運板橋站 10 110年11月29日8時31分許 50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合計 4,006元 附表二: 編號 交易時間 金額(新臺幣) 交易商店 1 110年11月24日16時33分許 200元 全家便利超商 2 110年11月24日21時0分許 80元 全家便利超商 3 110年11月25日11時41分許 39元 統一多拿滋 4 110年11月25日11時54分許 105元 全家便利超商 5 110年11月25日13時3分許 10元 大利多生活百貨板橋店 6 110年11月25日13時39分許 20元 全家便利超商 7 110年11月25日17時8分許 19元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110年11月25日19時19分許 80元 全家便利超商 9 110年11月25日20時5分許 10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0 110年11月26日6時38分許 140元 全家便利超商 11 110年11月26日9時15分許 15元 統一速邁自販(股)公司 12 110年11月26日9時27分許 1元 公共電話 13 110年11月26日9時38分許 30元 爭鮮 14 110年11月26日11時48分許 139元 全家便利超商 15 110年11月26日12時10分許 77元 全家便利超商 16 110年11月26日12時54分許 118元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7 110年11月26日13時6分許 100元 全家便利超商 18 110年11月26日15時14分許 15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9 110年11月26日15時22分許 4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20 110年11月26日17時2分許 15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21 110年11月26日17時5分許 105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22 110年11月26日19時25分許 50元 全家便利超商 23 110年11月26日20時2分許 100元 統一星巴克 24 110年11月26日20時12分許 247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25 110年11月26日21時46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26 110年11月27日6時6分許 119元 全家便利超商 27 110年11月27日8時22分許 50元 康是美 28 110年11月27日9時58分許 14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29 110年11月27日11時8分許 18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30 110年11月27日11時13分許 29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31 110年11月27日12時8分許 15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32 110年11月27日12時15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33 110年11月27日14時50分許 245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34 110年11月27日15時9分許 20元 全家超商商場 35 110年11月27日16時12分許 79元 屈臣氏 36 110年11月27日17時22分許 149元 全家便利超商 37 110年11月27日18時9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38 110年11月27日18時15分許 20元 全家便利超商 39 110年11月27日20時47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40 110年11月28日8時25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41 110年11月28日8時28分許 65元 統一便利超商 42 110年11月28日10時7分許 149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3 110年11月28日10時19分許 20元 全家便利超商 44 110年11月28日11時19分許 36元 全家便利超商 45 110年11月28日11時50分許 58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46 110年11月28日11時53分許 55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47 110年11月28日14時0分許 20元 全家便利超商 48 110年11月28日17時6分許 18元 全家便利超商 49 110年11月28日18時17分許 44元 統一便利超商 50 110年11月28日18時23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51 110年11月29日8時31分許 20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 52 110年11月29日8時36分許 80元 統一便利超商 53 110年11月29日8時41分許 150元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54 110年11月29日10時24分許 10元 OK便利超商 55 110年11月29日12時50分許 103元 統一便利超商 56 110年11月29日15時33分 20元 全家超商商場 57 110年11月29日18時18分 86元 統一便利超商 合計 4,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