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4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安榕藍海凝龔書安

原告
陶洪友
被告
游擇宇

游雅惠

游尚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游擇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判決在案,惟原告陶洪友既已於112年3月3日,對被告游擇宇、游雅惠、游尚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4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