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馬志綱、陳正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28號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被 告 陳正文 上列被告陳正文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