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思博特有限公司、江偉立、傅琡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82號 原 告 思博特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偉立 被 告 傅琡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