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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俊彥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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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訴訟代理人
黃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彤律師
被告
周元凱

周久麟

上列被告2人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關於請求民國111年11月16日竊盜犯行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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