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94號
- 原告
- 葉千綺
- 被告
- 賴文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文杰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65號、第32810號、第34257號 )及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2539號、第52762號、第5389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85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111年度偵字第38985號、111年度偵字第3898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07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9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467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316號),本院則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號受理在案(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惟原告葉千綺並非上開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被害人,而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18號併辦意旨書(下稱甲案)所載之被害人,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甲案業經本院退併辦,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足稽,是被告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綜上,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