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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白光華王綽光曾淑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上三人共同
林宗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吳柏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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