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白光華、王綽光、曾淑娟
- 法定代理人陳協和
- 原告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宗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上三人共同 林宗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吳柏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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