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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白光華王綽光曾淑娟
  •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 原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宗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上三人共同 林宗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吳柏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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