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2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秋君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麗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麗真(涉犯毀損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告訴人程霞前為婆媳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5日16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前之公共樓梯間,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接續以「跟別人逗陣」、「妓女、跟很多男人睡」、「妓女」、「不要臉的人」、「肖查某(台語)」等語辱罵程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3年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