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麗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麗真(涉犯毀損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告訴人程霞前為婆媳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5日16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前之公共樓梯間,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接續以「跟別人逗陣」、「妓女、跟很多男人睡」、「妓女」、「不要臉的人」、「肖查某(台語)」等語辱罵程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3年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