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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6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翠珊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孝芳
輔佐人

即被告配偶 喻國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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