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永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明煌律師 黃碧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載有關被告「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原記載被告公司名稱為「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查,被告公司名稱應為「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記載「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顯係「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