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徽、圓陽科技有限公司、陳弘仁、賴映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國徽) 代 表 人 王國徽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被 告 圓陽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仁 被 告 賴映辰 鄭裕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 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 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前段亦有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其上未有原告本人及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因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而由原告於同年8月31日收受,迄未就上開裁定命補正事項 補正,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法定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