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 原 告
-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國徽)
- 代 表 人
- 王國徽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璇
- 被 告
- 圓陽科技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陳弘仁
- 被 告
- 賴映辰
- 鄭裕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前段亦有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其上未有原告本人及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因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由原告於同年8月31日收受,迄未就上開裁定命補正事項補正,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法定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