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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0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少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少懷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所,所為對居家安寧秩序產生之危害,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供稱要找李宜庭),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7475號
  被   告 鍾少懷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少懷與李宜庭前為男女朋友,明知李宜庭借住在其外祖母
    黃玉華住處,且未得李宜庭、黃玉華同意,而基於侵入建築
    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3日11時30分許,前往新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以攀爬方式踰越該址2樓窗戶後無故
    侵入,因發現李宜庭未在家中始行離去。嗣黃玉華接獲鄰居
    告知見聞有不明人士闖入,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玉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鍾少懷於警詢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黃玉華於警詢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㈢ 證人李宜庭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事前未與被告聯絡相約,係被告自行擅自侵入,證人係在外接獲通知方知被告侵入之事實。 ㈣ 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乙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0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