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潘長生
- 被告賴香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香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續緝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香穎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代理人陳立為於偵訊時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賴香穎明知未繳清全部價款前尚未取得系爭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權,竟恣意侵占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12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表示願原諒被告,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此有本院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侵占之機車1部,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續緝字第9號被 告 賴香穎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香穎於民國107年5月7日某時許,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 方式,向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之特約商侑聖車業行,購貸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 稱本案機車)1輛,雙方並以「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 」及「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萬3500元,分18期給付,每期應繳4639元,且上開約 定書第4條約定略以:賴香穎對本案機車,同意依分期付款契 約承買,於契約成立生效後,賴香穎僅得先行占有上開機車,分 期價款及本契約約定未全部履行清償前,特約商、遠信公司仍 保有所有權,賴香穎僅得先行依善良管理人義務保管、占有使 用,不得擅自處分本案機車。詎賴香穎於取得本案機車之占有 後,其僅繳付2期分期價款,即拒不清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0年4月9日前某時,在址設新 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豐泰當鋪,以1萬元之價格典當 ,且未如期將本案機車贖回,經遠信公司要求返還仍不據返還,而以此方式將本案機車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遠信公司委由陳立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香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機車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遠信公司函文、應收帳款明細、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機 車異動歷史查詢、交通部通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文暨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單、交通部通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暨機車車主歷史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香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侵占本案機車係其犯罪所得,且尚未歸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 日檢 察 官 林鈺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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