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5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英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散布猥褻影像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他人感受,張貼傳送裸露男性生殖器之猥褻影片至群組內特定多數人觀覽,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自認有趣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235條第3項雖規定同條第1、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然此所謂「附著物」,泛指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均屬之,核其性質,當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要件。而本件被告於網路上張貼之猥褻影片,核其性質為電磁記錄,並非刑法第235條第3項以物理性附著之有體物,而卷附含有猥褻影像之紙本資料,乃偵查機關基於偵辦案件蒐證所需,翻拍被告上傳至群組之猥褻影像而予以列印之證據資料,亦非前開規定所指之「附著物及物品」,爰均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346號
被 告 甲○○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環東極品社區保全人員,代號0000-0000000號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則係該社區之住戶。詎甲○○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4月18日8時3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
連接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阿賢」,在環東
極品社區之內部群組內(內有成員11人)上傳裸露男性生殖
器之影片1部,使特定多數人得以任意觀覽該猥褻影像。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傳送裸露男性生殖器之
影片1部至前開Line群組,惟矢口否認涉有妨害風化犯行,
辯稱:我沒有故意,我是誤傳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上
開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錄音譯文
等在卷可稽,況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因為我朋友傳給
我上開影片1部給我,內容是1名男性在換輪胎但因為短褲太
短露出男性睪丸,我認為是搞笑影片,我在傳之前確實有看
內容,當時我想說大家笑一笑等語,又根據上開Line群組對
話紀,可知被告在傳送上開裸露男性生殖器之影片1部後,
曾在群組表示「對不起各位委員,我的心態是想讓大家笑一
笑,心情放輕鬆,沒別的用意,各位委員,會改進!」等語
,且與告訴人之對話中亦表示「(告訴人稱:大哥我只是覺
得我們早上看到這個東西不舒服而已,你傳那個東西)那個
會不舒服?啊你們女人穿比基尼,那怎麼會舒服呢?」、「
(告訴人稱:本來就很不舒服了啊!你憑什麼可以po那種東
西啊!那種不雅照片耶!那種不雅影片!很好笑嗎?你覺得
很好笑嗎?)那為什麼會不雅、很好笑、對」等語,足認被
告已明確知悉散布之影片內容包括男性生殖器,因認內容有
趣而有意散布在上開Line群組供群組成員觀賞,是被告辯詞
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影像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如告訴及移送事實所示之行為,另
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供人觀
覽其性影像罪嫌等語。惟按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
同意,無故散布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
規定須告訴乃論;此外,本條罪嫌之成立需未經他人同意而
無故散布「該他人」之性影像,經查本案被告散布之上開影
片1部內容並非告訴人之性影像,而係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未據告訴)裸露生殖器之影像,則被告如告
訴及移送事實所示之行為既未據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提出告訴,應不得予以追訴。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
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佾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