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偉峰
○○○○○○○○)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9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偉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9558號
被 告 徐偉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峰(所涉強制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1樓之皇家璽苑社區保全人員,於民國112年
7月1日20時許,在皇家璽苑社區門口,因領取包裹乙事與古
宥翔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朝古宥翔辱罵:「幹你娘」、「你他
媽的」等語,足以貶損古宥翔之名譽。
二、案經古宥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古宥翔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