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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徐蘭萍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文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1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文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竟以三字經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行為殊不足取,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狀況小康、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1455號
  被   告 鍾文進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文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8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青山路1段48巷時,與
    張君瑋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
    數人得共見聞之上址,公然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張君瑋
    ,足以貶損張君瑋之人格。   
二、案經張君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鍾文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張君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  涂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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