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徐蘭萍

  • 被告
    葉詩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詩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詩榆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 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本件被害人即告訴人梁吉宏對於將本案遭侵占卡套放置於超商店內櫃臺悠遊卡感應機上一事知悉,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足見告訴人明顯知悉上開物品係置留於本件案發地點,並非不知其上述物品係於何時、何地遺失之遺失物,應認屬離告訴人之持有物。是核被告葉詩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自陳職業為社工、家庭經濟勉持、侵占財物之價值並已返還卡套予告訴人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本件被告所侵占信用卡、會員卡等物,並未扣案,被告供稱業已剪掉丟棄等語,鑑於該等物件具專屬性,倘被害人申請掛失註銷而補發新卡片,原卡片當即失去功用,尚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75號被   告 葉詩榆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之3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詩榆於民國111年8月25日12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縣○○ 道0段0號板橋車站地下1樓全家便利商店板橋車站店,拾獲 梁吉宏遺忘在該店櫃檯悠遊卡感應機上之PRADA識別卡套1個(內含花旗銀行信用卡、健身房會員卡各1張,卡套價值約 新臺幣1萬5000元),竟未將該卡套送交警察機關招領失主,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該卡套取走並侵占入己。嗣梁吉宏於同日12時55分許發現遺忘上開財物,返回上址店內尋獲無著,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同年9月25日通知葉詩榆到案,並扣得上開卡套1個(已發還梁吉宏)。 二、案經梁吉宏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詩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梁吉宏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物照片2張、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 視器影像截圖19張、被告消費紀錄翻拍照片1張、全家便利 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復載具申請人資料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未 歸還花旗銀行信用卡、健身房會員卡各1張,為其侵占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檢 察 官 楊凱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