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陳明珠
- 被告呂長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長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112年度簡字第9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136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三、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呂長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略以:我承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原審所載之犯罪事實,但我希望可以判輕一點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76至77頁),足認被告業已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除科刑部分以外之理由(詳如附件)。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有私下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有道歉並賠償告訴人損失,我是因為案發前兩年母親自殺過世,精神狀況不好,所以才會犯錯,希望可以再判輕一點等語。 二、刑之加重: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5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14至115頁),被告對此事實並未爭執,足見被告確實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 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 雖均為竊盜罪,惟被告於108年3月18日至112年2月17日止,因情緒障礙症、鬱症及失眠症曾持續至診所就診一節,有心世界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可佐(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頁),而被告前案所犯竊盜罪的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7月16日、108年8月14日及108年8月2日一節,有各該刑事判 決書影本在卷可查,可見被告於前案至本案犯行期間,精神狀態均非穩定,因此被告表示是因為受精神狀態的影響才會屢次犯竊盜犯行等情,並非無據,自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形,因此檢察官雖然主張本件有累犯加重事由而應予加重其刑,但本院仍認為不予加重為宜。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 害」、「犯罪後之態度」本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國家更有義務於責令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制裁,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填補2種目的之實現中,謀求最適當之衡平關係,以符「修復 式司法」或稱「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之 旨趣。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自應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3月18日至112年2月17日止,受有情緒障礙症、鬱症及失眠症之精神病症的影響,足認被告前案構成累犯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受其精神病症影響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逕認本案情形構成累犯而予以加重,即難謂允當。 (二)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即112年5月7日,與告訴人就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均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損失等節,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正本在卷可查(見本院簡上字卷第81頁),可見被告犯後尚知悛悔反省,並盡力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然原審判決未審酌此等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科刑審酌自有未洽。是被告上訴以其與告訴人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有理由,原判決所為量刑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要屬無可維持,依法應予撤銷改判。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受情緒障礙症、鬱症及失眠症之精神病症的影響,導致為本案犯行,動機尚值同情,參以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程序均坦承所犯,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參考,又輔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兩次犯行所竊得之物總價值僅分別為6,518元、1,147元,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失2萬2,000元,顯然超出告訴人所受損失,足認告訴人經被告賠償後已無實際財產法益受損的情形,再兼衡被告自承專科肄業的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照服員的工作,未婚,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02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的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外,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刑度能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以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秉此原則,考量被告所犯上開2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非難重複程度高,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雖主張略為:希望可以給予緩刑等語。然被告於110年5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五年內再犯本案,已不符合刑法 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自不得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之罪名及刑 宣告刑 (本院判決結果)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非本院審理範圍) 呂長華竊盜,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非本院審理範圍) 呂長華又竊盜,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長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長華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呂長華犯罪所得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25ml)壹瓶、RASTO RX24 Lightning+音源孔轉接線壹條、ROSE ISA ROSE雙層方塊簡約手鍊壹條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件附表編號1列、時間欄「111年6月22日18時40分許」之記 載更正為「111年6月22日18時42分許」、商品欄「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乳(125ml)」之記載更正為「霓淨思玻尿酸保濕 洗面乳(125ml)」、「霓淨思再生修護肌能水(145ml)」之記載更正為「霓淨思再生修護機能水(145ml)」。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簡信匯」之記載更正為「簡信 慧」、證據欄補充「告訴人提供尚未歸還失竊物清單1份」 。 ㈢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紀錄及犯罪事實欄所載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為量刑評價事由),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2次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護理師,自稱患有癌症、憂鬱症及服用安眠藥等(惟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查被告就本案附件附表編號1、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其中 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25ml)1瓶、RASTO RX24 Lightning+音源孔轉接線1條、ROSE IS A ROSE雙層方塊簡約手鍊1 條,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告訴人提供尚未歸還失竊物清單在卷可參),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該罪名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除前開未扣案發還予告訴人之物品外,其餘附件附表所示被告竊取之物品,業經扣案並發還予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 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46283號偵查卷第11、1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1360號 被 告 呂長華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2樓B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長華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易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以109年度簡字第306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同法院以109年 度聲字第4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5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寶 雅板橋南雅店內,利用該店店員疏未注意之機會,徒手竊取擺放在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長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匯於警詢時之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案發店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如附表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 總價值 (新臺幣) 1 111年6月22日18時40分許 1.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溫和潔顏慕絲(160ml)1瓶 2.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乳(125ml)2瓶 3.霓淨思再生修護肌能水(145ml)1瓶 4.人耳調音式耳機麥克風(ios)1個 5.RASTO RX24 Lightning+音源孔轉接線1條 6.ROSE IS A ROSE幾何圓圈項鍊1條 7.ROSE IS A ROSE水滴設計感項鍊(銀色)1條 8.ROSE IS A ROSE水滴設計感項鍊(金色)1條 9.ROSE IS A ROSE立體金色小狗項鍊1條 10.ROSE IS A ROSE貝殻小熊吊墜項鍊1條 11.ROSE IS A ROSE鋯石小方鑽項鍊(銀色)1條 12.ROSE IS A ROSE鋯石小方鑽項鍊(金色)1條 13.ROSE IS A ROSE珍珠幾何環項鍊1條 14.ROSE IS A ROSE雙層方塊簡約手鍊1條 15.ROSE IS A ROSE波光粼粼簡約手鍊1條 6518元 2 111年6月25日10時28分許 1.風采太陽眼鏡1副 2.厚底超軟塗鴉款防滑拖鞋1雙 3.黑科技多功能防水錶1支 1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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