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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志中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賴一鳴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122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一鳴(下稱聲明異議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明異議狀誤載為112年)執字第12221號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人並無難收矯正之效,亦無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懇請法院准許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

二、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6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12221號執行指揮書不准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亦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將聲明異議人送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查。

㈡聲明異議人前以上開檢察官否准其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已由本院於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775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字第12221號否准受刑人賴一鳴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受刑人賴一鳴尚未執行之餘刑准予易科罰金。」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查。

㈢上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既已由本院裁定撤銷,則聲明異議人再對同一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之標的已不存在,且法院亦不宜對同一聲明異議事項同時有不同之判斷,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故應認聲明異議人本次向本院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