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王瑞榮
- 受刑人
- 簡詠展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瑞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瑞榮因受刑人即被告簡詠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該案件,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92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91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3717號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均無著,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即其繳納保證金所陳報之住址通知後,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10年刑保字第11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