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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9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宗航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子寧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具 保 人 莊舒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111年度執字第1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舒晴因受刑人陳子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2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111年7月1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111年8月17日確定,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對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4月17日新北檢增辛111執11724號函、對具保人送達證書各2份、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固可認定。惟受刑人因另緝獲歸案於112年5月12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另案在監,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再以其曾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9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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