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何燕蓉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1條第5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有明文。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拘役40日以上,不逾120日以下(編號1至4前經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至5合計140日,惟應受51條第6款法定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犯行,且詐欺方式相仿,詐欺所得均為2,000元,而受刑人所犯詐欺犯行非屬具成癮性犯罪,受刑人猶一再觸法,顯見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及其前業經裁定定刑而減少部分刑罰,本院此次定刑須受刑法51條第6款法定上限之拘束,裁量空間甚小,且可預期受刑人不外乎希望盡量減輕刑責,故認無特別詢問受刑人意見必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5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