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鈞(原名黃昱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鈞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293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謝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