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禁止閱卷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榮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郭榮彥 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汪家倩律師 址同上 謝祥揚律師 址同上 相 對 人 周金城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鄒志鴻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王 皓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王秀仁 黃光瑩 吳紹興 吳欣陽 上列聲請人因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聲請限制閱卷,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528 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2 年7月5日以112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裁定就原裁定撤銷並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王皓律師、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吳欣陽限制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含文件、卷證),經聲請人釋明為其之營業秘密,聲請人並於鈞院111年度智訴 字第8號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刑事案件訴訟中,向鈞院聲請 對告訴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法源公司)之代表人王雨薇及告訴代理人文聞律師、張紹斌律師、葉奇鑫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經鈞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認定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核准發秘密保持命令確定,是告訴代理人在受秘密保持命令情況下,均已可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本件刑事案件全部卷宗事證(含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之訴訟權均已完善。況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係不同保護方法,法院仍應視個案情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予以權衡,非謂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之人當然有權閱覽屬於聲請人營業秘密訴訟資料。鈞院嗣後雖有以112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對相對人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王皓律師、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吳欣陽等准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然觀以相對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係受委任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相對人王皓律師為本案告訴代理人張紹斌律師之助理律師;相對人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吳欣陽為告訴人法源公司從業人員,並非本案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人,自均非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於本案刑事訴訟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無權閱覽本案刑事訴訟中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故聲請鈞院限制相對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王皓律師、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吳欣陽等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111 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等 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及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權,現行法第11條至第15條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77條,司法院定於同年8月30日施行,故上開新法修正公 布後尚未生法律拘束力),且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同法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故訴訟資料如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持有該資訊之第三人,得依上揭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就該等訴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即可開示予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以進行訴訟所需之攻擊防禦行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不得將該等訴訟資料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違反者應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之刑事制裁,以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及當事人之訴訟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定有明文。是侵害智慧財產案件,其證據或其他訴訟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一旦公開審判或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或攝影,可能造成權利人受重大損害,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檢閱訴訟資料。據上說明,可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範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與「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雖均在保護營業秘密,但二者之法律依據及保護方法有所不同,故在營業秘密已有秘密保持命令可資保護下,有無再限制檢閱該等訴訟資料及其限制(或開示)方式之必要,法院仍應視個案情形,妥適權衡,俾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含文件、卷證),經聲請人釋明均為其未對外公開之內部文件,內容涉及聲請人經營法學資料庫「Lawsnote」網站之內部運作情形、檔案資訊,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為聲請人在商業上提供商品、服務、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觀以告訴人法源公司補充理由記載「查被告七法公司經營管理之『Law snote』查詢方式類似Google搜尋引擎,僅有一輸入關鍵字 之欄位,技術上無從知悉『Lawsnote』資料庫架構,非俟公 權力取得該資料庫之控制權,否則無從確定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實際數量」(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 第3676號卷一第312頁《告訴人110年9月3日刑事聲請保全證據暨補充告訴理由狀頁2》),足見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 ,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他人、公眾或同業所知,具有秘密性;且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一旦為同業取得,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許多嘗試錯誤,及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足以造成聲請人之競爭優勢削減,自具有經濟價值;再參本院核發110年度聲搜字第915號搜索票時,亦一併諭知「本件牽涉具競業關係公司之營業秘密,搜索過程不宜由告訴人參與,並應注意比例原則,搜索扣押結果應由偵查機關嚴予保密」等事項,足徵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而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二)又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係聲請人及被告謝復雅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經員警據以執行搜索扣押取得,該案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36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65號提起公訴,且將 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列入起訴書證據清單,引用為指訴聲請人及被告謝復雅等犯罪之證據,現繫屬本院以111年度 智訴字第8號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有於本案 刑事訴訟中,向本院聲請對告訴人法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及告訴代理人文聞律師、張紹斌律師、葉奇鑫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准許在案。嗣本院再以112年5月5日112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對相對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王皓律師、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吳欣陽(下稱相對人等)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障告訴人法源公司及其代理人、輔助人員在本案刑事案件及有關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了解案件進行情形、維護告訴人實施法定之權益,暨透過閱卷而提供檢察官有關攻擊防禦資料,以為充分之訴訟攻擊、防禦,並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保護。上情,亦有各起訴書及裁定書可憑。 (三)而相對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為本案刑事訴訟以外對聲請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相對人王皓律師為本案告訴代理人張紹斌律師之助理律師;相對人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吳欣陽為告訴人法源公司員工或輔助人員,此經相對人等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89號案 件中釋明在卷,則相對人等並非本案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人,與聲請人為競爭同業,均非本案刑事訴訟得閱覽卷宗之人,此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裁定闡明其旨足參(參裁定理由五、㈤㈥)。故而,本院雖 以112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對相對人等就如附表所示訴 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確定,然參酌上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所述判斷理由,與聲請人釋明若任由他人閱覽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等旨,為保護訴訟中營業秘密持有人因該秘密開示所造成之危害,認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限制相對人等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以112年7月18日書狀請求本院課予告訴人法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及告訴代理人文聞律師、張紹斌律師、葉奇鑫律師應具體查報特定人員等積極作為義務,尚非本件聲請限制閱卷裁定可及之範圍;至請求本院命相對人周金城律師等銷毀、刪除已取得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等,係課予相對人等拋棄特定資料之作為義務,本院認尚與法定限制不得檢閱接觸卷證規範有別,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4條,刑事訴 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劉芳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備註 1 如110年8月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人事財務資料」31紙、「Apple Mac(編號1)」電腦1臺(郭榮彥持有)、「Apple Mac(編號4)」電腦1臺(謝復雅持有)。 ⒈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卷一第109頁 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紅保字第396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扣押物、110年度紅保字第396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扣押物(本院111年度刑保管字1000號) 2 如110年8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光碟」1片 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卷一第197頁 3 如110年9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光碟」2片(法規資料庫DB備份) 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卷一第209頁 4 Lawsnote資料庫內部運作情形列印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卷一第81頁及反面、第91-93頁、第201頁反面、第213-215頁、第229-325頁、第331、3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