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碧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5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碧文係茂原有限公司(下稱茂原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之登記負責人,亦 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明知茂原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至同年00月間,並無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自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3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03萬521元,稅額合計75萬1,528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亦明知茂原公司 於上開期間,並無銷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仍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1張,銷售額合計1,544萬2,936元,稅額合計77萬2,148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 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以此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77萬2,14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 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碧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707號提起公訴,於112年8月2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同日新北檢貞禮111偵緝5707字第1129093949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 。茲被告已於113年1月18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取得發票明細 統一發票/張 銷售額 稅額 1 壹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 4,554,000 227,700 2 琦登企業有限公司 7 4,102,450 205,124 3 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 2,631,600 131,580 4 吉風實業有限公司 5 2,171,279 108,564 5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476,192 73,810 6 山蓮興業有限公司 1 95,000 4,750 合計 23 15,030,521 751,528 附表二:單位/元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亨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969,540 48,477 3 969,540 48,477 2 芸耀國際有限公司 3 2,736,000 136,800 3 2,736,000 136,800 3 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15 11,737,396 586,871 15 11,737,396 586,871 合計 21 15,442,936 772,148 21 15,442,936 77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