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6 分鐘讀完 全文 19,1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

妨害投票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揚旭洪振峰施建榮蘇揚旭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國平
被告
申翠蘭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張坤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30號、第31號)暨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選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國平、申翠蘭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宣告刑及沒收之諭知。均褫奪公權,期間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事實

一、劉國平有意參選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4屆新北市五股區貿商里里長選舉(下稱本案里長選舉),申翠蘭為劉國平的朋友並為麗緻雅都社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1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劉國平、申翠蘭為求劉國平順利當選本案里長選舉,竟為下列犯行:

(一)劉國平、劉淑娟、黎書瑋及黎書汶(劉淑娟、黎書瑋及黎書汶人以下所犯妨害投票犯行,另經本院判處罪刑)共同意圖使劉國平當選,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共同以附表二所示分工方式使黎書瑋及黎書汶原設於桃園市蘆竹區之戶籍(地址詳卷)於111年3月18日虛偽遷徙至劉國平位在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7樓之住所。嗣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依此戶籍登記,將黎書瑋及黎書汶列入本案里長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因而取得投票權,黎書瑋及黎書汶並於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前往新北市○○區○○里○0000號投票所領票及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劉國平、陳蔡素金、陳新助、何聰培及林美鳳(陳蔡素金、陳新助、何聰培及林美鳳以下所犯妨害投票犯行,另經本院判處罪刑)共同意圖使劉國平當選,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共同以附表三所示分工方式使何聰培及林美鳳原設於新北市新莊區及五股區之戶籍(地址詳卷)於111年3月22日虛偽遷徙至陳蔡素金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住所。嗣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依此戶籍登記,將何聰培及林美鳳列入本案里長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因而取得投票權,林美鳳並於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前往新北市○○區○○里○0000號投票所領票及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何聰培則因住院治療新冠肺炎而未領票及投票,因而未遂。

(三)劉國平、申翠蘭、王富育、楊惠陶、莊靖嫻、蘇御豪、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王富育、楊惠陶、莊靖嫻、蘇御豪、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以下所犯妨害投票犯行,另經本院判處罪刑)共同意圖使劉國平當選,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共同以附表四所示分工方式使楊惠陶、莊靖嫻、蘇御豪、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原設於新北市五股區、林口區、林口區、五股區、五股區、五股區之戶籍(地址詳卷)於111年4月15日虛偽遷徙至王富育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住所。嗣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依此戶籍登記,將楊惠陶、莊靖嫻、蘇御豪、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列入本案里長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因而取得投票權,楊惠陶、莊靖嫻、蘇御豪、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並於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前往新北市○○區○○里○0000號投票所領票及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劉國平、申翠蘭共同基於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起至同年11月之期間,對於本案里長選舉區內之麗緻雅都社區,由劉國平假借無償協助之名義實際參與、指導及監督由麗緻雅都社區住戶所組成的義工隊施工之方式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完成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申翠蘭則於附表五、六所示時間在社交軟體「臉書」公開社團「貿商社區芳鄰園地」、即時通訊軟體「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張貼及傳訊附表五、六所示內容之文章及照片向麗緻雅都社區住戶宣傳劉國平無償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完成上述工程,而共同以前揭方式提供劉國平實際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義工隊完成上述工程之勞務不正利益,使麗緻雅都社區住戶投票支持劉國平。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被告劉國平、申翠蘭(下稱被告二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二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0-181頁),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經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況公訴人、被告二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0-181頁),堪認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一)至(三)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97-199、201、204頁),核與證人劉淑娟、黎書瑋、黎書汶、陳蔡素金、陳新助、林美鳳、陳怡傑、劉漢威、趙建華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2年度選偵字第30號卷一<下稱選偵卷一>第15-20頁、第35-40頁、第55-60頁、第205-210頁、第223-227頁、第257-262頁、第75-80頁、第135-140頁、第151-156頁、第189-194頁,112年度選偵字第30號卷二<下稱選偵卷二>第273-274頁、第279-281頁、第275-277頁、第313-323頁、第327-339頁、第301-304頁、第307-309頁、第293-295頁、第285-289頁)、證人王富育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稱(見選偵卷一第75-80頁,選偵卷二第345-347頁)、證人何聰培、莊靖嫻、蘇御豪、楊惠陶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見選偵卷一第241-245頁、第75-80頁、第119-124頁、第103-108頁、第169-174頁,選偵卷二第369-377頁、第345-347頁、第363-366頁、第357-359頁、第351-353頁)相符,並有黎書瑋及黎書汶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第4屆市長、第4屆議員及第4屆里長選舉新北市第0309號投票所(五股區貿商里)選舉人名冊(見選偵卷一第21-22頁、第23頁、第33頁)、林美鳳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211-212頁、第213頁)、何聰培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214-215頁、第216頁)、第4屆市長、第4屆議員及第4屆里長選舉新北市第0308號投票所(五股區貿商里)選舉人名冊(見選偵卷一第217-218頁)、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戶籍資料(見選偵卷一第219-221頁)、莊靖嫻及蘇御豪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81-82頁、第83頁)、陳怡傑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84-85頁、第86頁)、劉漢威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87-88頁、第89頁)、楊惠陶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90-91頁、第92頁)、趙建華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見選偵卷一第93-94頁、第95頁)、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戶籍資料(見選偵卷一第99-101頁)、第4屆議員及第4屆里長選舉新北市第0308號投票所(五股區貿商里)選舉人名冊(見選偵卷一第113-114頁)、111年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北市○0○里○○○○○○號次抽籤結果一覽表(見選偵卷二第597頁)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二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1、訊據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犯行,被告劉國平辯稱:我開始幫忙麗緻雅都社區施工時根本沒有想要參選,所以我不是要去用幫忙施工一事來讓住戶投票給我云云,被告申翠蘭辯稱:被告劉國平並不是因為要選舉才幫忙麗緻雅都社區施工,被告劉國平在之前就有幫忙社區施作頂樓修繕及管委會事務,而我是社區管委會主委,職責上就是要協助住戶,所以才找被告劉國平協助社區施工,並不是為被告劉國平拉票,如果我要為被告劉國平拉票的話,我可以在社區公告上面都寫上被告劉國平協助社區施工的事情,但我並沒有這麼做云云,辯護人辯護稱:(1)被告劉國平是無償協助社區施工,既是無償,就不具有財物的性質,且非不正手段,亦即無償勞務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要規範之不正利益。(2)申翠蘭沒有向社區住戶說因被告劉國平無償協助社區施工,所以請住戶在本案里長選舉投票支持被告劉國平,而且如果被告劉國平是因為選舉才無償協助社區施工的話,那他應該在選舉後期更積極協助社區施工才是,但被告劉國平在選前大概8月份開始就很少在社區協助施工,甚且有住戶說被告劉國平都在忙自己的事情,並不熱心於社區事務,可見被告劉國平協助社區施工並不是為了選舉。(3)被告申翠蘭不是要幫被告劉國平選舉,才修繕社區頂樓漏水問題云云。

2、被告劉國平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施工被告劉國平於111年4月起至同年11月之期間,無償實際參與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施工,並監督指導由麗緻雅都社區住戶所組成的義工隊參與施作前述工程,而以前揭方式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完成前述工程等情,業據被告二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在卷(見112年度選偵字第30號卷二<下稱選偵卷二>第161-162、469頁、第206、485頁),核與證人即麗緻雅都社區住戶陳美玉、黃伊里、陳泰銘、林萬福、林展鶴、洪建成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李麗記於調詢時之證稱相符(見選偵卷二第8-9、387頁、第131-132、395頁、第92-94、407-411頁、第57、424頁、第18-21、435-437頁、第44-45、453頁、第17-1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3、被告申翠蘭於附表五、六所示時間在「臉書」公開社團「貿商社區芳鄰園地」、「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張貼及傳訊附表五、六所示內容之文章及照片,業據證人即麗緻雅都社區住戶陳美玉、林展鶴、洪建成、林萬福、陳泰銘於調詢時證稱在卷(見選偵卷二第10頁、第21頁、第48頁、第59頁、第95頁),並有附表五、六所示文章及訊息照片在卷可查(所在卷頁如附表五、六所示)。

4、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或機構賄選罪,係鑒於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間彼此互為影響而形塑一定之凝聚力,倘對該團體或機構賄選,足以影響或動搖其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達到實際影響投票之效果,其惡性不亞於對有投票權人直接行賄罪,乃約制行為人不得假借任何捐助名義,以間接迂迴方式,透過對其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賄,使其構成員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以防止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介入選舉,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行為人間接透過對團體或機構之行賄,其對象雖非構成員,且祗要有使該構成員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已足,不以該構成員確已行使或不行使為必要,但該賄選行為仍須與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交換選民投票權之對價關係,始克相當。茍非屬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或其構成員無投票權者,即無使其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之可言。至於行為人對團體或機構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既係假借捐助名義,從其名目上自不可能明示為選舉之用,是否遂行賄選之實而具有違法性,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酌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其捐助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而與當今社會大眾之觀念相連結,憑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各該團體或機構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定,始能彰顯該罪之立法本旨。經查:

(1)時間方面:被告劉國平於本案之前並未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相關工程之施作,在本案里長選舉結束後並未再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施作等情,業據證人陳美玉、洪建成、麗緻雅都社區住戶黃伊里於調詢時證述在卷(見選偵卷二第9、11頁、第46頁、第140頁)。

(2)地點方面: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工程與該社區住戶的居住品質密切相關,足以影響該社區住戶在本案里長選舉的投票意願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A.陳美玉於調詢時證述:劉國平參與前述工程(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一定會增加住戶對他的好感度,也會願意將票投給他等語(見選偵卷二第12頁)。B.黃伊里於調詢時證述:因為劉國平有幫麗緻雅都社區服務,有協助該社區施作防水工程,並幫社區住戶解決家裡淹水問題,我身為該社區住戶,我會在本屆貿商里里長選舉投票支持他等語(見選偵卷二第136頁)。 C.陳泰銘於調詢時證述:因為劉國平替社區做這些勞務服務,本來就會增加住戶好感度,爭取住戶的支持,也才有住戶會幫他拉票等語(見選偵卷二第97頁)。D.林萬福於調詢時證述:劉國平這些免費修繕工程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選貿商里里長,我想肯定是有的,有些受益的住戶可能會因此投給他,例如受益於頂樓防水工程的7樓住戶可能會投給他等語(見選偵卷二第61頁)。E.林展鶴於偵訊時證述:(是否因為劉國平無償為社區施作工程,因而省下很多工程經費,而影響你投票給劉國平的意願)有一部分會被吸引,會影響投票意願等語(見選偵卷二第441頁)。

(3)選民感受方面:被告劉國平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施工之所為,讓麗緻雅都社區住戶的感受是被告劉國平是因為希望獲取麗緻雅都社區住戶在本案里長選舉投票給被告劉國平,才會積極參與、指導及監督前述工程等節,有下列證人之證詞可以證明:A.陳美玉於調詢時證述:劉國平在之前根本都沒有幫麗緻雅都社區施作相關工程,但卻在111年的7、8月開始幫社區施作工程,我認為應該是劉國平要投入選舉,藉由施作前述工程(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獲取選民的支持,劉國平在選舉過後未繼續幫忙施作前述工程,是因為選舉結束了,劉國平也沒選上,所以他認為沒有必要再付出了,而且選舉過後他就沒在出現了等語(見選偵卷二第9、11頁)。B.陳泰銘於調詢時證述:因為劉國平替社區做這些勞務服務(參與、指導及監督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本來就會增加住戶好感度,爭取住戶的支持,也才有住戶會幫他拉票及催票等語(見選偵卷二第97頁),其於偵訊時證稱:據我所知,選舉結束後劉國平就沒有為社區繼續幫忙做其他工程或提供其他服務等語(見選偵卷二第415頁)。 C.林萬福於調詢時證述:我印象中在111年里長選舉前半年,劉國平甚至會親自參與社區修繕工程或監督,例如地下室的會議室油漆粉刷、頂樓的防水工程等,但是大家都知道劉國平看似參與修繕工程,其實主要是在拍照宣傳、拉票,想讓大家覺得他有在替社區做事而已;總之去年(111年)里長選舉前這半年,劉國平替社區做的各項工程都是免費做,而目的也很清楚,就是為了里長選舉而拉票等語(見選偵卷二第57、59頁)。D.林展鶴於調詢時證述:我從事後看,我覺得劉國平的確是因為要參選111年貿商里里長,所以才會積極接洽貿商里麗緻雅都社區,發現社區內頂樓有長期漏水的問題,借重劉國平的專業協助社區以較便宜、簡潔的方式解決頂樓漏水問題;我也認為劉國平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帶領義工大隊協助社區頂樓防水工程與參選本屆貿商里里長有關,劉國平希望透過協助社區頂樓漏水修繕工程,尋求麗緻雅都社區住戶支持他當選本屆貿商里里長等語(見選偵卷二第23-25頁)。E.洪建成於偵訊時證述:我認為他(被告劉國平)是有競選目的才來協助社區,不是單純的志工,我覺得沒有那麼公正,我覺得他只是為了討好我們才來協助社區,難保說他之後當選會將此利益要回,要求我們給他一些協助等語(見選偵卷二第457頁)。

(4)被告劉國平方面:被告劉國平在進行本案里長選舉競選活動尋求選民支持時有刻意強調其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A.陳美玉於調詢時證述:我記得劉國平有到每個住戶的信箱投他的競選文宣,上面直接載明「貿商里2號候選人劉國平」,並且放上他幫社區進行工程的照片以及幫忙社區施作工程的文字,最後並署名劉國平及懇請支持等語(見選偵卷二第10頁)。 B.陳泰銘於調詢時證述:劉國平有在社區內的信箱逐戶投遞傳單,傳單上寫有劉國平在選前有替社區施作工程服務的事蹟,藉此尋求社區住戶的支持等語(見選偵卷二第94頁)。C.林展鶴於調詢時證述:我沒有收到這份文宣,但文宣上很明顯劉國平就是以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屋頂防水工程自主修繕」作為選舉政績,以尋求我等麗緻雅都社區選民的支持等語(見選偵卷二第26頁)。 D.洪建成於調詢時證述:我有收到這份文宣,但收到文宣的詳細時間及方式我忘記了,我看到這張文宣才知道劉國平有將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屋頂防水工程自主修繕」作為選舉政績,來尋求社區居民的支持等語(見選偵卷二第49頁)。E.觀諸被告劉國平於本案里長選舉時所使用之競選影片(影片名稱:劉國平參選訪談實錄)畫面照片(見選偵卷二第70-71頁),可以看到被告劉國平在影片中表示其今年(111年)有幫助麗緻雅都社區施作屋頂防水工程的自主維修。

(5)被告申翠蘭方面:被告申翠蘭參與被告劉國平在本案里長選舉之競選活動,且其為前述貼文及傳訊之目的是要幫被告劉國平爭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投票給被告劉國平,此由被告二人於「Line」所為對話訊息畫面照片可以證明:A.111年7月11日:被告申翠蘭傳送其所為附表五編號1所示貼文照片,並傳送:「叫人去留言」之文字訊息,被告劉國平回覆:「你覺得要說什麼好」之文字訊息,被告申翠蘭傳送:「隨便留」、「順著話說就好了」、「接下來的我處理」、「有看到嗎?」、「我回的」、「如何」之文字訊息,被告劉國平回覆:「太棒了啦」之文字訊息(見選偵字第31號第94頁)。B.111年7月28日:被告申翠蘭傳送:「不能問這種小事,就算錯了,也沒關係,懂嗎」、「以後你下達的只有命令」、「你的方向」之文字訊息,被告劉國平回覆:「收到」之文字訊息,被告申翠蘭傳送:「把心思放在選舉上」、「我的名字不要出現」、「收起來」、「沒有副總幹事也沒關係懂嗎」之文字訊息,被告劉國平回覆:「貼上去有什麼問題嗎」之文字訊息,被告申翠蘭傳送:「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萬一有人截圖給凹梨」之文字訊息,被告劉國平回覆:「妳是麗緻代表,公選的」、「這裡面不會」之文字訊息,被告申翠蘭傳送:「這樣對選情不利」之文字訊息(見選偵字第31號第101頁)。C.111年8月19日:被告申翠蘭傳送:「早安」、「你放心」、「我一樣會幫你把選舉完成的」之文字訊息(見選偵字第31號第99頁)。D.111年9月8日:被告申翠蘭傳送其所為附表五編號3所示貼文照片,被告劉國平回覆:「讚啦」、「謝謝妳」之文字訊息(見選偵字第31號第103頁)。 E.111年10月1日:被告申翠蘭傳送被告劉國平競選總部照片及「我叫大家再全部整理」、「這樣看起來才有氣場」之文字訊息(見選偵字第31號卷第107頁)。

(6)被告劉國平於調詢時供認:直到000年0月間,蕭明霞、她先生及她的團隊污衊我及我父親的人格,還說駕駛兵的小孩憑什麼可以選,甚至說我是黑道,還放話說如果我參選,得票絕不會超過300票,所以我就決定參選,並積極協助該社區(麗緻雅都社區)主委申翠蘭進行相關工程,以換取該住戶在里長選舉的支持等語(見選偵卷二第224頁)。

(7)首先,被告劉國平僅在本案里長選舉舉行當年積極參與、指揮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施作,在本案里長選舉舉行之前後就不再參與、指揮及監督之,可見被告劉國平積極參與、指揮及監督前述工程之時機點與本案里長選舉舉行之時間大致重疊,復被告劉國平並刻意將參與、指揮及監督前述工程列為自己對麗緻雅都社區的貢獻並記載在自己的競選文宣及影片,再被告劉國平亦供認積極參與、指揮及監督前述工程之目的就是要爭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的支持,衡諸常情,候選人爭取選民的支持通常是希望選民能夠在選舉時投票給候選人,況被告劉國平在此同時還有為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為求自己當選本案里長選舉所為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犯行,讓多人虛偽遷徙戶籍至貿商里而取得本案里長選舉的投票權,可見被告劉國平非常想要在本案里長選舉當選,縱使使用犯罪手段,也在所不惜,又前述工程之施作係足以影響或動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之投票意向,黃伊里甚且明確證述其會因此在本案里長選舉投票給被告劉國平,被告劉國平既然要競選本案里長,自當知悉此事。準此,本院因認被告劉國平積極參與、指揮及監督前述工程之目的與爭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投票給他有關,亦即被告劉國平所為與麗緻雅都社區居民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交換選民投票權之對價關係甚明。其次,被告申翠蘭有參與被告劉國平在本案里長選舉之競選活動,且其為附表五編號1、3所示貼文及傳訊之目的是要幫被告劉國平爭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支持被告劉國平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可徵被告申翠蘭知道被告劉國平積極參與、指揮及監督前述工程之目的與爭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的支持相關。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否認犯行,難謂可信,其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不正利益犯行,至臻明確。

5、辯護人雖以前辭置辯。惟:

(1)按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須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03 號刑事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劉國平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施作,其所提供之勞務所帶來的成果是麗緻雅都社區居民所須要之有形利益,此由麗緻雅都社區居民會因被告劉國平前開所為而被影響或動搖其在本案里長選舉之投票意向一事即可得證,依照前開判決意旨,被告劉國平前開所為顯為「不正利益」無訛。辯護人辯護所稱第1點,要難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2)被告劉國平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之目的係為爭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投票給被告劉國平,而被告申翠蘭亦知悉此情卻仍為附表五所示貼文及傳訊,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被告劉國平於111年8月至10月間仍有多次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前述工程之行為,此有附表六編號4至7所示照片在卷可考,故被告劉國平應無自111年8月份開始就很少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前述工程之情形,辯護人辯護第2點所稱被告劉國平自111年8月份開始就很少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前述工程云云,尚非有據。基此,辯護人辯護所稱第2點,亦難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3)麗緻雅都社區頂樓漏水問題存在已久,雖然頂樓住戶連署反應,但因修繕工程經費金額高而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修繕,業經林展鶴於調詢時證稱在卷(見選偵卷二第18頁),而被告申翠蘭身為麗緻雅都社區管委會主委,且有住戶反應頂樓漏水問題,被告申翠蘭積極處理頂樓漏水問題,解決住戶居住上的困擾,本屬情理之常。但一個人會去做一件事情的目的可以同時存在多個,所以被告申翠蘭利用頂樓漏水修繕一事讓被告劉國平有為麗緻雅都社區做事之機會,博取麗緻雅都社區居民的好感,進而影響或動搖居民在本案里長選舉的投票意願,被告申翠蘭此項目的與解決住戶居住上的困擾的目的並不互斥而可並存。是辯護人辯護所稱第3點,仍難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6、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事實欄一(一)至(三)部分

(1)核被告劉國平於事實欄一(一)至(三)之所為、被告申翠蘭於事實欄一(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正確罪。

(2)被告二人雖無虛偽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行為,然被告劉國平與劉淑娟、黎書瑋、黎書汶、陳蔡素金、陳新助、何聰培、申翠蘭、王富育、楊惠陶、林美鳳、莊靖嫻、蘇御豪、陳怡傑、劉漢威、楊惠陶、趙建華共同實行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犯行、被告申翠蘭與劉國平、王富育、楊惠陶、蘇御豪、莊靖嫻、陳怡傑、劉漢威、楊惠陶、趙建華共同實行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依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項規定,均以共同正犯論。

(3)被告劉國平所參與之虛偽申報遷入戶籍取得選舉權之次數雖有多次,惟均係為取得同一選舉之投票權所為,所侵害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純正性之社會法益仍屬單一,應認被告劉國平係基於單一之主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認係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正確罪。

2、事實欄二部分

(1)核被告二人就事實欄二之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不正利益罪。

(2)被告二人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二人就所犯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4號移送併辦審理部分,檢察官係以與本案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核屬同一案件為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此有上開案號之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0-1頁至第100-12頁)。嗣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亦認定移送併辦審理部分與被告二人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故而移送併辦審理部分原即為本院審理之範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科刑部分爰審酌選舉制度乃民主政治之重要基石,選民能否依據候選人之品行、學識、才能、政見等資料而選賢與能,攸關一國政治之良窳,而賄選足以破壞候選人間之公平競爭,本為敗壞政風之主要根源,而變相以捐助機關、團體之名,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期使該機關、團體構成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亦為法所不容,又選舉制度之本質在於由選舉區之選民依多數決方式反映民意,詎被告劉國平為期能當選里長,被告申翠蘭基於與被告劉國平之友誼關係,竟共同以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企圖影響或動搖麗緻雅都社區住戶之投票意向,並讓未實際居住在貿商里之民眾取得本案里長選舉的投票權,除扭曲選舉制度之目的,亦妨害國家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二人參與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之程度,併衡以被告二人無視卷內明確事證而始終否認犯行,並為前開辯稱,犯後態度不佳,惟兼衡被告劉國平僅於7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緩刑確定,緩刑未經撤銷,迄今均未有遭判處罪刑確定之情形,被告申翠蘭則未曾因案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卷第211頁、第215頁),足見被告二人素行良好,暨被告劉國平自陳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環境、無業之經濟狀況、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申翠蘭自述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環境、無業之經濟狀況、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20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事實欄一部分,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褫奪公權部分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參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刑事判決意旨),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是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二人係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且經本院宣告如主文(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照上開說明,自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考量被告二人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及始終否認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併予宣告被告二人如附表一「褫奪公權欄」所示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劉國平所交付之不正利益即於111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之期間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施作之勞務,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二所犯之罪(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附表七至九所示扣案物品,因依卷內事證均無法認定與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相關,故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偵查起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公訴。

法官洪振峰於本件評議後因事務分配調動不能簽名,由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不能簽名之事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
    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刑法第146條第2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
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亦同。
【附表一】
編號 事實欄 主文  1 一(一)至(三) 劉國平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3年。   申翠蘭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2 二 劉國平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不正利益即劉國平於111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之期間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施作之勞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翠蘭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之不正利益即劉國平於111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之期間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施作之勞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被告及相關人員 與劉國平、申翠蘭的關係 分工方式  1 劉國平 本人 劉國平提供其位在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7樓之住所、取得黎書瑋及黎書汶所交付之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後連同前址住所的戶籍謄本一併交給劉淑娟,並指示劉淑娟申辦戶籍遷入登記  2 劉淑娟 劉國平為其哥哥 劉淑娟依劉國平指示而於111年3月18日,至新北○○○○○○○○申辦黎書瑋及黎書汶的戶籍遷入登記  3 黎書瑋 劉國平為其姨丈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4 黎書汶 劉國平為其姨丈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附表三】
編號 被告及相關人員 與劉國平、申翠蘭的關係 分工方式  1 劉國平 本人 劉國平取得何聰培及林美鳳所交付之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後連同前址住所的戶口名簿一併交給陳新助,並指示陳新助申辦戶籍遷入登記  2 陳蔡素金 其配偶陳新助與申翠蘭同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 陳蔡素金提供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住所供戶籍遷入,並交付該住所之戶籍謄本與陳新助,並依劉國平指示偕同陳新助而於111年3月22日,至新北○○○○○○○○申辦何聰培及林美鳳的戶籍遷入登記  3 陳新助 其與申翠蘭同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 陳新助依劉國平指示偕同陳蔡素金而於111年3月22日,至新北○○○○○○○○申辦何聰培及林美鳳的戶籍遷入登記  4 何聰培 劉國平為其朋友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5 林美鳳 劉國平為其以前同事的配偶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附表四】
編號 被告及相關人員 與劉國平、申翠蘭的關係 分工方式  1 劉國平 本人 劉國平取得楊惠陶、蘇御豪、莊靖嫻、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所交付之六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後交給申翠蘭,並指示申翠蘭申辦戶籍遷入登記  2 王富育 劉國平及申翠蘭均為其朋友 王富育提供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住所供戶籍遷入,並交付該住所之戶籍謄本與申翠蘭  3 申翠蘭 本人 申翠蘭依劉國平指示而於111年4月15日,至新北○○○○○○○○申辦楊惠陶、莊靖嫻、蘇御豪、趙建華、劉漢威及陳怡傑的戶籍遷入登記  4 楊惠陶 劉國平為其國小同學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5 莊靖嫻 劉國平為其配偶的同學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6 蘇御豪 劉國平為其母親莊靖嫻的配偶的同學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7 趙建華 劉國平為其國中同學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8 劉漢威 劉國平為其配偶國中同學的同學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9 陳怡傑 劉國平為其女友林美鳳以前同事的配偶 同意申辦戶籍遷入登記及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劉國平 
【附表五】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貼文所在卷頁  1 111年7月11日 「肯付出肯打拼,謝謝您劉(國平)老師,住戶們覺得被感動」搭配「被告劉國平參與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112年度選偵字第31號卷第23-24頁  2 111年7月30日 「感謝我們的義工們還有劉(國平)老師,大家一起努力把資源回收室粉刷整理,非常感謝您們無私的付出,有您們真好」搭配「被告劉國平參與及監督麗緻雅都社區大樓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施工照片」 同上卷第25-28頁  3 111年9月8日 「第八棟又完工囉,感激的話語盡在不言中......謝謝劉國平老師再次帶領大家完成了不可能的任務,辛苦大家了,以下是施工前後的對比照及費用」搭配「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施工前後及施工費用照片」 同上卷第31-39頁 
【附表六】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訊息所在卷頁  1 111年4月17日 被告劉國平指導「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112年度選偵字第31號卷第50頁  2 111年7月11日 被告劉國平指導「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同上卷第52頁  3 111年7月30日 被告申翠蘭於同日所張貼之附表五編號2所示文章擷圖照片 同上卷第55頁  4 111年8月9日 被告劉國平指導「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同上卷第56頁  5 111年10月1日 被告劉國平參與「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同上卷第64頁  6 111年10月4日 被告劉國平參與「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同上卷第65-66頁  7 111年10月28日 被告劉國平指導及參與「麗緻雅都社區大樓頂樓漏水工程施工照片」 同上卷第74頁 
【附表七:搜索時間:112年1月17日7時17分至同日9時0分,
          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7樓及       
     其相連通之處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劉國平五股區農會存摺 1本 本院112年度刑保管字第0475號  2 劉國平第一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3 劉國平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4 劉庭育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5 劉國平手寫筆記 1份 同上  6 劉國平筆記本 1本 同上  7 劉國平USB 1個 同上  8 劉國平手機(廠牌:VIVO,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同上 
【附表八:搜索時間:112年1月17日7時3分至同日8時40分,
          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及其相     
       連通之處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麗緻雅都社區規約 1本 本院112年度刑保管字第0475號  2 麗緻雅都第19屆管委會開會通知 1本 同上  3 麗緻雅都第18屆第1次區分會議簽到簿 1本 同上  4 麗緻雅都管委會社區分2表 1本 同上  5 申翠蘭手機(廠牌:APPLE,含電源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附表九:搜索時間:112年1月17日7時25分至同日10時20分, 
           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室及其相    
        連通之處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麗緻雅都管委會財報 1本 本院112年度刑保管字第0475號  2 麗緻雅都管委會111年公告 1本 同上  3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111年會議紀錄 1本 同上  4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鋼索驗收書 1本 同上  5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電梯保養合約 1本 同上  6 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土地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7 麗緻雅都管委會臺銀存摺 2本 同上  8 麗緻雅都管委會申翠蘭存摺 1本 同上  9 麗緻雅都管委會陳泰銘存摺 1本 同上 10 麗緻雅都管委會聯邦銀行存摺 3本 同上 11 麗緻雅都管委會贊助金收據 8張 同上 12 麗緻雅都社區D8屋頂自主維護成本分析表 1份 同上 13 麗緻雅都管委會電腦資料隨身碟 1個 同上 14 麗緻雅都管委會111年屋頂自主維護支出表 1份 同上 15 麗緻雅都社區D5屋頂屋頂自主維護成本分析表 1份 同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