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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必奇梁世樺鄧煜祥

原告
呂財寶
原告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告
顏鈺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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