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許必奇、梁世樺、鄧煜祥
- 法定代理人呂維華
- 原告呂財寶、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顏鈺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呂財寶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顏鈺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