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註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被告
-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被告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