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貴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註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被告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