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天註、葉貴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註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被告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