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胡瓊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孫天山、陳瑞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胡瓊文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被 告 陳瑞雯 陳麒文 上列被告陳瑞雯、陳麒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 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