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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何燕蓉陳秋君吳宗航

原告
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被告
黃詩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9號妨害電腦使用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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