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良
- 原告
- 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潔
- 被告
- 關心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自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關心羚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以及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