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良、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陳姿潔、關心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良 原 告 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潔 被 告 關心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自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關心羚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以及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