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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樊季康葉逸如楊展庚

原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註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8萬5,02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原證01至原證04(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貴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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