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天註、葉貴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註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8萬5,02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原證01至原證04(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貴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