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泰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泰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4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泰榮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泰榮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遭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底某日,在臺北市士林區某便利商店,將其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澤」之成年人使用。嗣「阿澤」所屬 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及許可經營之地下證券經紀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招攬時間」欄所示時間,自稱為如附表「公司名稱」、「業務員」欄所示人員,以電話行銷及寄送投資說明書、報導文宣資料等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推銷如附表「買賣股票名稱、數量」欄所示公司之股票,使其等分別以附表所示價格、數量購買之,而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股款匯入本案帳戶,該集團成員隨即辦理股票過戶,並將紙本實體股票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寄交如附表所示之人,黃泰榮即以此方式幫助該集團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泰榮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調詢時之證述。 ㈢本案帳戶交易明細。 ㈣奥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奥樂公司)、丰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丰彩公司)基本資料。 ㈤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項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以一提供帳戶行為供如 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而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係以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該集團 成員招攬證人舒意涵、張福仁、蕭學隆、謝清月、劉佳靈 、陳俊竹、童明德、林雅婷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幫助該 集團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云云。然證人舒意涵、張福仁、蕭 學隆、謝清月、劉佳靈、陳俊竹、童明德、林雅婷購買未 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並未匯入本案帳戶,此經其等於調詢 時供陳明確,並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可查,從而此部分 事實即屬無從認定,聲請意旨認被告涉嫌幫助該集團成員 向證人舒意涵、張福仁、蕭學隆、謝清月、劉佳靈、陳俊 竹、童明德、林雅婷兜售股票,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即 有誤會。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予投資大眾獲取暴利,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相關犯嫌之真實身分,危害證券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另其為本案行為時年紀尚輕,又斟酌其智識程度、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 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 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 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 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 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 項規定處罰。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招攬時間 公司名稱 業務員 買賣股票名稱、數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名稱 1 周禾洋 108年8月間某日起 AI亞盛投顧公司(下稱亞盛公司)、興創富財務管理顧問公司 陳盈嘉 丰彩公司1張 109年3月9日 82,000元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⒉丰彩公司股票影本 2 吳倉源 108年下半年間某日起 不詳 陳妍安 丰彩公司30張 109年2月26日 516,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3 邱仁光 108年8月間某日起 亞盛公司 陳盈嘉 奧樂公司5張 109年1月31日 405,000元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⒉奧樂公司股票影本 4 劉又華 108年10月25日前某日起 不詳 陳盈嘉 奧樂公司2張 109年2月4日 162,000元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易明細 5 葉明峰 108年下半年間某日起 不詳 不詳男子 奧樂公司11張 109年2月26日 81萬元 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易明細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6 王柏翔 108年9月間某日起 亞盛公司 陳盈嘉 奧樂公司12張 109年1月14日 81萬元 ⒈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易明細 7 陳美珠 109年1月間某日起 不詳 王美伶 丰采公司35張 109年1月31日 246萬元 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易明細 ⒉合作金庫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