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昱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676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643號、112年度偵字第40209號、112年度偵字第45336號、112年度偵字第48989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昱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昱翔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 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 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基於縱 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作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9月1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 莊棒球場附近某地 點 ,將其所擔任負責人之穎東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穎東公司」)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網 銀帳號(均含密碼),均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詩珊」之人(下稱「林詩珊」),幫助其所屬之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嗣「林詩珊」暨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第1層帳戶,再由該詐欺集 團成員轉匯至王昱翔申辦之如附表所示第2層帳戶內並均再 將款項轉帳一空,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昱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在卷(見112年度金訴字第1362號卷【下稱院卷】第71頁),並經 證人即被害人張素華、葉明珠、楊世杰、劉錦翔及告訴人吳育珊、陳俊宇、黃彩微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穎東公司」登記變更表(見112年度偵字第40209號卷【下稱偵40209 卷】第159至161頁)、「穎東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資料(112年度偵字第48989號卷【下稱偵48989卷】第119至120頁)、「穎東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5336號卷【下稱偵45336卷】第21至35頁反面)、「穎東公司」之合庫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45336卷第95至101頁),以及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由立法院於112年5月19日修正通過,經總統於112 年6月14日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是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前揭2個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7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數幫助一 般洗錢罪及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7部分),經核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幫助洗錢犯行已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幫助詐欺取財而被判刑之紀錄(見院卷第15至17頁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悔改,再次率爾將前揭2個帳戶提供予年籍不詳之 人使用,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洗錢犯罪,妨礙金融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對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共7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 難,致其等因遭詐欺而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與任何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取得其等諒解,兼衡被告實際並無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責難性,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入約新臺幣3萬5,000元、須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被告供稱其並未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取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確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柏文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二層帳戶 證據資料 併辦案號 1 被害人張素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ita陳語彤」,與張素華聯繫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尚盈」投資股票云云。 ①111年9月28日8時34分許 ②111年9月28日 9時3分許 ③111年9月28日 9時17分許 ①2萬3,356元 ②22萬2,000元 ③100元 朱家漢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9時45分許 24萬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張素華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擷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762卷第7至10、12、15、16、17、39頁及反面)、朱家漢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6762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偵字第16762號【起訴】 2 告訴人吳育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梓琳Aileen」,與吳育姍聯繫佯稱:可使用「晨宏」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 111年9月26日 12時50分許 10萬元 李秉權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 14時5分許 29萬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吳育姍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臉書粉絲專頁、詐騙APP介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643卷第、10至11、41、43、45、47至51頁)、李秉權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0209卷第14反面至20頁) 112年度偵字第35643號【移送併辦】 3 被害人葉明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晨宏在線客服NO.68」,與葉明珠聯繫佯稱:可使用「晨宏」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 ①111年9月29日8時56分許 ②111年10月5日8時40分許 ①200萬元 ②50萬元 李秉權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29日9時許 ②111年9月29日9時3分許 ③111年10月5日8時45分許 ①13萬2,900元 ②199萬9,900元 ③199萬9,000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葉明珠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643卷第12及反面、42、44、46、52至90頁)、李秉權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0209卷第14反面至20頁) 112年度偵字第35643號【移送併辦】 4 告訴人陳俊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芯瑜」、「Zhang Candy」,與葉明珠聯繫佯稱:可使用「YZF」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1年9月22日 14時51分許 120萬元 順鶴實業有限公司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 14時56分許 160萬210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俊宇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詐欺集團成員臉書、LINE個人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詐騙APP介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0209卷第7至17、75、163至172頁)、順鶴實業有限公司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0209卷第14至18頁) 112年度偵字第40209號【移送併辦】 5 被害人楊世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盛客服」,與楊世杰聯繫佯稱:以投資賺錢為前提,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①111年9月28日11時7分許 ②111年9月30日12時58分許 ①13萬元 ②15萬元 緯東車行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2匯入第一層帳戶欄帳號誤植為「00000000」,應予更正) ①111年9月28日11時34分許 ②111年9月30日13時46分許 ①13萬3,012元 ②15萬12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楊世杰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成功通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5336卷第47至48、50至52、59、63至82、84、87至88頁)、緯東車行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5336卷第87至92頁) 112年度偵字第45336號【移送併辦】 6 被害人劉錦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明維投資專屬客服經理」,與劉錦翔聯繫佯稱:可使用「明維」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 111年9月29日 14時7分許 50萬元 黃聖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 14時28分許 49萬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劉錦翔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富爾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合作契約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8989卷第9至10、15至27頁)、黃聖麟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0209卷第65至78頁) 112年度偵字第48989號 【移送併辦】 7 告訴人黃彩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英傑老師」、「陳睿穎」、「明維投資專屬客服經理」、「馨瑤baby」,與黃彩微聯繫佯稱:可使用「明維」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 ①111年10月2日15時47分許 ②111年10月4日12時37分許 ③111年10月7日8時58分許 ①20萬元 ②30萬元 ③50萬元 黃聖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0月2日16時6分許 ②111年10月4日12時54分許 ③111年10月7日9時8分許 ①20萬100元 ②30萬7,300元 ③49萬9,900元 穎東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黃彩微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富爾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8989卷第11至14、35至55、59至61頁)、黃聖麟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0209卷第65至78頁) 112年度偵字第48989號 【移送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