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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 被告
    黃裕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鈞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裕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裕鈞自民國111年11月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綽號「牛哥」與「賢哥」所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旗下車手及收水組織;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12月初某日,介紹呂翊睿認識「牛 哥」及加入上開車手及收水組織,並聽從「牛哥」指示工作。該組織犯罪模式為:由「牛哥」、「賢哥」指揮該組織成員、擔任總收水等工作;第二層幹部綽號「楊爭」即TELEGRAM暱稱「陳偉霆」(下簡稱「陳偉霆」)以不詳方式收購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帳戶等其他不詳帳戶,以作為「詐騙機房」、「水房」作為詐欺款項層轉之第3層帳戶使用,再將第3層帳戶於上開收水據點停車場交付車手陳家興,並以Telegram指示陳家興持如附表二等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帳戶內詐欺款項;第二層幹部被告負責指示陳家興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付其所指示收水成員,另由收水成員交給其他集團收水成員轉送或直接送回收水據點交給「牛哥」及「賢哥」統整,再另於不詳時、地交給其他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㈡被告加入後有為如下犯行:被告與張健哲、陳家興、呂翊睿、「陳偉霆」、「牛哥」及詐騙機房、水房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TELEGRAM群組『「重 」天不照甲子』(收水用)、「資料夾」(記錄帳戶資料用)、「交收」(收水用)、「眾望所歸」(控人用)等群組連繫及指示、分派工作。由詐騙機房成員先行以如附表三所示「假投資真詐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三所示之第1層帳戶,再由「水 房」成員層層轉帳至如附表三所示第3層帳戶後,由被告(TELEGRAM暱稱「村裡第三厲害」)、「陳偉霆」以TELEGRAM 私訊或依群組『「重」天不照甲子』指示陳家興(TELEGRAM暱 稱「天宮 大鬧」)持如附表三所示第3層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後,於上開群組內與張健哲(TELEGRAM暱稱「百鬼丸」)聯繫相約時間、地點交付款項,被告另以TELEGRAM指示呂翊睿駕車搭載張健哲前往收水,分述如下: ⒈由陳家興於111年12月20日13時2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自小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將新臺幣(下同)1,2 24,000元交付由呂翊睿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至該處負責收水的張健哲。 ⒉由陳家興111年12月20日14時5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 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將71萬4,000元交付由 呂翊睿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至該處負責收水的張健哲。 ⒊嗣張健哲收取款項上車後,即將全部款項交付呂翊睿,再由呂翊睿駕車將張健哲送回其新北市三重區住處,並依被告指示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弘爺早餐店-福德店)欲將上 開款項交付被告,惟到達後又經被告指示,再將款項送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1段某處,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收 水,而以上開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及所在。 ㈢因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 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起訴書漏未敘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 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揭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家興於警詢(9次)之陳述及偵查(2次)中具結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㈢證人即另案被告呂翊睿於警詢(4次警詢)之陳 述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㈣證人即另 案被告張健哲於警詢(3次)之陳述及偵查(2次)中具結之證述;㈤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如附表三警製金融帳戶及提領一覽表及監視器畫面:如附表三所示第1層、第2層、第3層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㈥ 另案被告陳家興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 重」天不照甲子』、與「陳偉霆」對話、「眾望所歸」、「資 料夾」、「交收」等對話紀錄翻拍畫面;㈦如附表三所示提領 時、地ATM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另案被告陳家興扣案手機內 群組『「重」天不照甲子』111年12月20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收水地點監視器翻拍畫面、另案被告呂翊睿申登門號0000000000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另案被告張健哲持有門 號0000000000號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被告申登門 號0000000000號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各1份、google地圖1張;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1802號搜索票、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被告與另案被告張健哲、呂翊叡等人出遊照片、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2年2月3日新北市○○區○○○0段000號15樓 之6黃金幹線社區停車場照片、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等資為其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之自白;對他共同被告不利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而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至於共犯供述或證詞前後次數多寡、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重大矛盾、指述堅決與否及態度是否肯定,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或證詞有否瑕疵之參考,仍屬自白之範疇,而其與他被告間之關係如何、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既與所述他被告參與該共同犯罪之真實性判斷無涉,均不足藉以補強及擔保其自白為真實之證明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呂翊睿是其表弟,張健哲是其朋友,其認識牛哥,其與呂翊睿曾一起與牛哥去唱歌所以認識,車號000-0000這台車是其所有,惟堅辭否認有何指揮、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並以下詞為辯: ㈠被告辯稱:我不認識陳家興、賢哥,我沒有介紹呂翊睿跟牛哥工作,呂翊睿、張健哲均沒有跟我說過他跟牛哥一起工作,前開陳家興去領錢交給張健哲、呂翊睿這件事我不曉得等詞。 ㈡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陳家興於112年1月7日及112年1月11 日警詢,先係證稱不知道「村裡第三厲害」為何人,亦無法透過監視器畫面辨識畫面中有無被告,其後改證以被告即係「村裡第三厲害」,前後所述不無矛盾可疑;再呂翊睿另案證述「村裡第三厲害」為被告所使用之暱稱,然呂翊睿之指述,係屬共犯之自白,尚需補強證據,而從被告被扣押物品或其他客觀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即為「村裡第三厲害」之人;又以呂翊睿及被告所使用之門號於111年12月20日行動歷 程所示位址比對結果,於該日15時9分至18時50分所示位址 為「新北市○○區○○路○段0號」,該址位於被告租屋處「新北 市○○區○○○路00號」隔壁,是被告待在租屋處,其手機門號 基地台位址亦會與呂翊睿所指當日與被告碰面之「新北市○○ 區○○○路00號」重疊,故顯難以上開基地台位址與呂翊睿所 指交款地點接近,即認得補強呂翊睿證述等語。 五、經查,另案被告陳家興有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三所示方式提領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受詐欺而匯入之款項,陳家興並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將領得款項以前開方式交予另案被告張健哲,張健哲再將款項再交予另案被告呂翊睿等節,業據另案被告陳家興、張健哲、呂翊睿於另案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56525卷<下稱偵卷>㈡第297至309、313至3 30、371至380、333至357頁),是就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六、然查: ㈠證人呂翊睿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是我表哥,被告帶我加入牛哥集團,叫我聽牛哥的話等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惟除前開證人呂翊睿證述外,卷內並未有其他證據足資補強證人呂翊睿前開證詞,依前開說明,已難僅憑證人呂翊睿上開片面指證,即遽認被告確有招募呂翊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㈡又證人呂翊睿、陳家興雖分別於本院審理及偵查中證稱「村裡第三厲害」之人為被告等詞(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偵卷㈡第323頁),然證人呂翊睿、陳家興依前開公訴意旨係與被 告共同涉犯本案犯行,本質上既均為共犯,其所為前開自白之供述,自需其餘證據予以補強,以確保其所為證詞之實質證明力,而查卷附證人呂翊睿扣案手機內(見偵卷㈠第296頁 ),並未查得證人呂翊睿與被告間有關本案犯罪聯繫或分工之相關通聯紀錄做為佐證,縱證人陳家興於查獲時,其扣案手機內確留有TELELGRAM「『重』天不照甲子」群組內對話訊 息(見偵卷㈠第83至89頁),然其中關於該群組內「村裡第三厲害」為被告一節,亦僅係證人陳家興片面指證,再核諸被告扣案手機內並未載有TELEGRAM軟體、或存有TELEGRAM「『重』天不照甲子」群組等內容,有現場蒐證照片1份在卷可 憑(見偵卷㈡第203至206頁),均無從補強證人呂翊睿、陳家興前開所證「村裡第三厲害」即為被告等節屬實,已難認定被告確為本案集團所使用TELEGRAM「『重』天不照甲子」群 組內「村裡第三厲害」之人。 ㈢再查,證人呂翊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0日是被告指 使我搭載張健哲去收水,收水後我去三重福德北路上的弘爺早餐店要把錢交給被告,被告後來叫我把錢帶到永和中山路給其他人等詞(見本院卷第86至99頁),雖與證人呂翊睿所持門號0000000000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相符(見偵卷㈡ 第361至364頁),然核對被告、證人呂翊睿、張健哲當時所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被告於當日14時至15時間,其行動歷程從 臺北至新北市○○區○○路○段0號9樓後,自14時41分許至18時5 0分許,其基地台位置均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然證 人呂翊睿於當日14時至15時間,其行動歷程自新北市三峽區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而於15時28分許至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後,至16時38分許均在該址,復於16時38分許至18時39分許,基地台位置則均在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 頂,證人張健哲於當日14時至15時間,其行動歷程自新北市三峽區至新北市板橋區後,而於15時39分許至新北市○○區○○ ○路000號10樓,再於16時24分至16時56分許至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而於16時58分至19時20分許,基地台位置則均在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頂等情,有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㈡第186、363、201頁),被告與證人呂 翊睿、張健哲雖於當日15時之後,基地台位址相近均在三重區,然並未有重合之情,呂翊睿當日是否確有與被告碰面、交水,已非無疑;且依前開行動歷程所示,反係證人呂翊睿、張健哲於當日16時至19時間,2人之基地台位址均相同而 未有移動之情,證人呂翊睿既於偵查中證述當天我先載張健哲回到他三重住處,之後再開車至被告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住處旁早餐店等詞(見偵卷㈡第356頁),然證人呂翊睿前 開行動歷程所示,其與張健哲共同至同一基地台位址後,至當日19時前即均未有變動,故證人呂翊睿於載送張健哲返家後,是否確有如其所證述再前往交水予被告,亦有可疑。是證人呂翊睿所持門號0000000000於111年12月20日之行動歷程 ,核與其所為證詞尚有未合之處,亦不足補強證人呂翊睿前開證詞之證明力。 ㈣至被告與張健哲、呂翊睿等人出遊照片1張、被告駕駛車號00 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2年2月3日新北市○○區○○○0段000號15樓 之6黃金幹線社區停車場照片1紙(見偵卷㈠第27、28頁),僅 得證明被告與張健哲、呂翊睿相識,及上開車輛曾停放在上址等節,亦未能以此作為補強證人呂翊睿、張健哲前開證詞,而無從以此推認被告確為「村裡第三厲害」之人。是本案關於被告涉案之證據,卷內除證人即共犯呂翊睿、陳家興之單一指述外,依前開說明,尚無其他卷證資料可為補強,實無從認定被告確為本案集團所使用TELEGRAM「『重』天不照甲 子」群組內之「村裡第三厲害」之人,且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分別於警詢之證詞及各所提出事證均未有提及或與被告相關,自難逕認被告確有涉犯本案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 ㈤另檢察官雖聲請傳喚證人陳家興、張健哲,然證人陳家興、張健哲分別經本院傳喚、拘提後,未於本院113年1月30日、同年3月26日、同年5月7日審理期日到庭,有本院報到單3紙、拘提報告2紙在卷可憑,已屬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所定不能調查之情形,本院認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 七、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前開犯行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表一:組織成員 編號 成員 層級及工作內容 綽號、通訊軟體暱稱 TELEGRAM工作群組(暱稱) 1 綽號「牛哥」、「阿牛」(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成立及指揮、總收水、對接控人組織 LINE暱稱為「賴權盛」(後改為「盛」);微信暱稱「大吉」;TELEGRAM暱稱「萬事順心」((「權盛3.0」、「權盛4.0」) 「眾望所歸」(「權盛3.0」、「權盛4.0」) 2 綽號「賢哥」(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成立及指揮 不詳 3 黃裕鈞 第二層幹部兼指揮、車手兼收水頭 綽號「小春」、LINE暱稱「鈞」、微信暱稱「小鈞」、TELEGRAM暱稱「村裡第三厲害」、「村裡第二厲害」 『「重」天不照甲子』(「村裡第三厲害」) 4 綽號「楊爭」(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第二層幹部兼指揮、車手頭、收簿、提供帳戶 TELEGRAM暱稱「陳偉霆」 『「重」天不照甲子』、「交收」 5 陳家興(本署111年度偵字第62785案件偵辦中) 車手、控房、提供帳戶 TELEGRAM暱稱「天宮 大鬧」、「入港 大船」 「眾望所歸」、『「重」天不照甲子』、「交收」 6 呂翊睿(另以112年度偵字第26713號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99號審理中) 收水、收水司機、「牛哥」助理 綽號「阿睿」、TELEGRAM暱稱「準基李」 『「重」天不照甲子』 7 張健哲(另以112年度偵字第33172號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86號審理中) 收水 綽號「阿哲」、LINE暱稱「KK」、TELEGRAM暱稱「百鬼丸」 『「重」天不照甲子』 8 戚得祖(另以112年度偵字第39759號案件起訴,現由新北地方法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38號審理中) 收水 綽號「阿祖」、 TELEGRAM暱稱「六弄」 「交收」 9 綽號「小安」(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TELEGRAM暱稱「伍寶」 「交收」 10 綽號「小恩」(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LINE暱稱「Nn.」、「鄭.」、TELEGRAM暱稱「小笼包」 『「重」天不照甲子』 11 綽號「阿浩」(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TELEGRAM暱稱「這是一杯可樂」 『「重」天不照甲子』 12 綽號「香蕉」(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收水 LINE暱稱「總有刁民想害朕」、TELEGRAM暱稱「哈妮妳太緊」、「阿姨我愛妳」) 『「重」天不照甲子』 13 不詳(另行查證年籍) 收水 TELEGRAM暱稱「大老二」 「交收」 14 綽號「子洋」(真實及完整姓名詳卷,另行偵辦中) 「牛哥」助理 綽號「子洋」、LINE暱稱「洋」 附表二:另案被告陳家興扣案之提款卡 編號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申設人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簡稱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張栯函 2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3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林建成 4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家興 5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林建成 6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7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8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9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 1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林建成 1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家興 12 台北富邦銀行(下稱北富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 13 北富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 附表三:111年12月20日提領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元) 第1層帳戶帳號、申登人 轉帳至第2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元) 第2層帳戶帳號、申登人 轉帳至第3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元) 第3層帳戶帳號、申登人 提領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0時21分許 14,000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Z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4分許 313,000 000-000000000000 賴志宏 (Z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6分許 313,000 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Z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11分許 100,000 統一歐洲(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0時23分許 10,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0時56分許 190,000 1 黃琦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之前某日,在YOUTUBE投放假投資廣告,誘使黃琦蓁於111年12月14日點閱並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黃琦蓁佯稱可投資網路投資平台,且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黃琦蓁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2月20日11時許 1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12分許 100,000 統一歐洲(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12月20日11時20分許 113,000 統一榮泰(新北市○○區○○路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陳均葦) 111年12月20日11時10分許 276,284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1時24分許 327,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1時26分許 180,000 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111年12月20日11時29分許 100,000 統一綠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20分許 2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31分許 80,000 統一綠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22分許 3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26分許 147,000 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111年12月20日11時45分許 100,000 統一安溪(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12月20日11時46分許 47,000 統一安溪(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25分許 30,000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1時48分許 405,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1時50分許 346,000 000-000000000000號 唐慶瑞 111年12月20日11時55分許 120,000 統一三角湧(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25許 20,000 111年12月20日1156分許 120,000 統一三角湧(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31許 2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57分許 106,000 統一三角湧(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2 陳怡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之前某日,在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誘使陳怡涵於111年12月15日點閱後,復以臉書訊息要求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陳怡涵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操作黃金投資獲利云云,陳怡涵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33分許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34分許 10,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34分許 30,000 3 楊芷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之前某日,在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誘使楊芷瑄於111年12月7日之前某日點閱,並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楊芷瑄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操作黃金投資獲利云云,楊芷瑄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39分許 42,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43分許 31,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43分許 42,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張育晟) 111年12月20日11時47分許 16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51分許 58,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4 童琬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之前某日,在臉書草屯人大小事社團以阿默蛋糕名義張貼求職貼文,誘使童琬鈞點閱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童琬鈞佯稱職缺已滿,可從事理貨員加入投資網站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童琬鈞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1時58分許 50,000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2時30分許 275,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2時33分許 120,000 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Z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50分許 119,000 統一金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5分許 50,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5分許 30,000 不詳 存款機存款 111年12月20日12時15分許 15,000 5 吳采依(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起,佯以IG及LINE與吳采依認識交友後,即對吳采依鼓吹至線上的假投資網站投資,吳采依因此陷於錯誤,註冊上開網站後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25分許 5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34分許 12,000 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6 蔡佳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之前某日,在臉書張貼徵求作業員之貼文,誘使蔡佳伶於111年11月30日閱覽並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蔡佳伶佯稱包裝員職缺要等,可從事線上網站外匯期貨點單獲利的工作云云,蔡佳伶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23分許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26分許 1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26分許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27分許 1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34分許 36,000 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111年12月20日13時27分許 120,000 統一新北大(新北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32分許 10,000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2時50分許 201,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2時53分許 201,000 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37分許 5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28分許 $117,000 統一新北大(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39分許 30,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39分許 35,000 7 林若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之前某日,在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誘使林若華於111年12月12日點閱並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林若華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操作黃金投資獲利云云,林若華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2時40分許 46,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陳昱翔) 111年12月20日12時41分許 30,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章翠雲) 111年12月20日12時51分許 184,000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3時23分許 584,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3時28分許 255,000 000-000000000000號 劉承鋒 111年12月20日13時42分許 100,000 統一學勤(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4分許 3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43分許 100,000 統一學勤(新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12分許 2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44分許 55,000 統一學勤(新北市○○區○○路000號) 8 辛珈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之前某日,在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誘使辛珈伶於111年12月8日點閱並加入LINE群組後,即以LINE群組向辛珈伶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辛珈伶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17分許 350,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3時29分許 135,000 000-000000000000號 陳家興(Z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54分許 20,005 全家-三峽三樹(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12月20日13時55分許 20,005 全家-三峽三樹(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12月20日13時56分許 20,005 全家-三峽三樹(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12月20日14時5分許 20,005 全家三峽大學店(新北市○○區○○路0號) 111年12月20日14時6分許 20,005 全家三峽大學店(新北市○○區○○路0號) 111年12月20日14時6分許 20,005 全家三峽大學店(新北市○○區○○路0號) 111年12月20日14時7分許 18,005 全家三峽大學店(新北市○○區○○路0號)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卓芳儀) 112年12月20日13時29分許 100,000 000-000000000000號 史明鋒 111年12月20日14時9分許 394,000 000-000000000000號 賴志宏 111年12月20日14時12分許 85,000 000-000000000000號 簡裕棠(Z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4時31分許 85,000 統一學勤(新北市○○區○○路000號) 9 李玉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之前某日,在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誘使李玉瀞於111年11月1日點閱並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李玉瀞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並協助教學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李玉瀞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28分許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36分許 14,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40分許 30,000 111年12月20日14時14分許 308,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 陳家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日,在臉書投放假徵才廣告,誘使陳家妍於111年12月某日點閱,並加入LINE好友後,即以LINE向陳家妍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操作黃金投資獲利云云,陳家妍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3時53分許 20,000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14時6分許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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