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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湘瑩梁世樺游涵歆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妤葵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呂妤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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