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淑惠、陳家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惠 選任辯護人 陳家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家偉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4034號、第44687號、第44688號、第52860號、第59643號、第60863號及112年度偵字第4491號、第9107號)及移送併辦(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 字第35209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96號、第157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983號;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236號、第49694號、第50095號、第52271號、第53911號、第55987號及112年度偵字第7275號、第8294號、第9054號、第9686號、第12983號、第13909號、第16536號、第20843號、第20920號、第23496號、第25436號、第26728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891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 字第4400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411號、第46094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淑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家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淑惠與陳家偉均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個人身分資料提供陌生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並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執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基於縱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或個人身分資料以為詐欺犯罪工具,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由:㈠楊淑惠於民國111年5月5日9時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甲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 稱中信乙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合稱系爭3個帳戶資料)交付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芬專業代貸款」之人(下稱「小芬」)使用。㈡陳家偉於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 區○○○0號,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丙帳戶)與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下合稱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身分 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小兵」之人使用。嗣「小芬」、「小小兵」暨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楊淑惠帳戶資料、陳家偉帳戶資料暨身分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内(附表編號15部分,則係以該編號所示詐騙方式使該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付款及取得贓款),旋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麗春、林鴻佑、胡聖、趙廣霖、林建志、王清鋒、方秀芬、藍仁宏、許秀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一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邱杏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暨陳玉嬌、邱雅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呂鳳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王從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李奕澄、林進益、賴保樺、盧祈明、陳柏韋、倪惠娜、黃郁佳、呂基強、吳佳柔、李淑玉、唐儷文、王建中、黃宏名、楊美倩、陳碧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劉千如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黃子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劉洪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王相霞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賴慶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張捷銘、孫英倫、韓潔、蔡承志、高鈺晴、陳市郎、周清全、黃祥龍、郭偉頡、謝榮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 下被告楊淑惠、陳家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卷【下稱院卷】第242、254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楊淑惠部分: 訊據被告楊淑惠固不否認有將中信甲帳戶、中信乙帳戶及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芬」,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伊當時急需用錢,為了申辦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40萬元的貸款,在臉書看到有代辦貸款的訊息,因為代辦的「小芬」說伊已經有車貸沒繳,這樣的話要提供帳戶供其美化帳戶,提供2個帳號的話貸款金額較高,伊不疑有他才提供出 去等語。並提出其與「小芬」之LINE對話紀錄、名片檔照片1張(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1號卷【下稱審金訴卷】第107頁、第109至125頁)為證。經查: (一)系爭3個帳戶均係被告楊淑惠申辦,其有將系爭3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等物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芬」之事實,據被告楊淑惠自承在卷,而其除提供前揭物品外,尚有將系爭3個帳戶之網銀帳號暨密碼提供予「 小芬」乙節,有其提供之其與「小芬」之LINE之對話紀錄(見審金訴卷第117頁,其有傳送網銀帳暨密碼予「小芬 」之畫面)以及詐欺集團成員嗣後有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匯入系爭3個帳戶之款項轉匯而出乙情(詳見下述系爭3個帳戶交易明細)足資佐證,亦堪認定。嗣「小芬」暨其所屬詐欺集團即取得系爭3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編號1至6 、8、10至12、38、40至45所示詐騙方式對前揭編號所示 之17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受騙而匯款至前揭編號所示被告楊淑惠之系爭3個帳戶內,合計匯入款項約1,123萬餘元,旋遭以網路轉帳等方式轉匯一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附表編號1至6、8、10至12、38、40至45所示之17 人於警詢指訴明確,復有中信甲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491號卷第35至39頁、院卷第261至269頁)、中信乙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52860號卷㈠【下稱860偵卷㈠】第53至57頁、院卷第279 至287頁)、台新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860偵卷㈠第59至61頁、院卷第293至296頁)及前揭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系爭3個帳戶確已作為詐欺 份子向前揭編號所示之17人詐欺取財所用之工具,嗣再將其等匯入之款項轉匯一空,因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楊淑惠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因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使用,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之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之限制,一般民眾均得申請使用,且同一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遇他人捨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以不合理之理由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密,應可認識對方係將該帳戶作為資金存入後再行領出或轉匯之用,且對方使用他人帳戶之目的,即係隱匿使用帳戶者之真實身分,因近年詐騙犯案猖獗,詐欺份子利用人頭帳戶掩飾、隱匿詐財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以被告楊淑惠行為時已年滿42歲、具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且自陳有10年工作經驗,並有向民間貸款公司辦理車貸之經驗等語(見112年度偵字 第2696號卷【下稱696偵卷】第106頁),並非初入社會毫無工作、貸款經驗之人,況對方要求其提供之帳戶高達3 個,對方陳稱提供愈多帳戶貸款金額愈高等語,亦顯與貸款額度應係依據貸款人之工作、財力,而非依據帳戶數量決定之情形有違,從而對方以前詞要求其提供高達3個帳 戶,應足以使其警覺對方意在取得帳戶,加以其自陳與「小芬」素未謀面,不知「小芬」真實姓名年籍,僅憑通訊軟體聯繫,「小芬」若將其提供之系爭3個帳戶用於詐欺 使用,其亦無從追查其真實身分,均核與詐欺集團成員以藏身幕後,從網路蒐集人頭帳戶之情節相符,以被告楊淑惠前述智識能力及工作、貸款經驗,自難對上情推諉不知,是其辯稱毫無預見、懷疑等語,顯屬有疑。 2、再查,被告楊淑惠於111年11月2日偵訊時原係辯稱:僅有提供中信乙帳戶給對方,沒有提供台新帳戶,也並未交付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52860號卷㈡【下稱860偵卷㈡】第23至27頁);嗣於112年3月3日偵訊時,又改口稱:也有提供台新帳戶等語,然仍未提及中信甲帳戶(見696號偵卷第105至107頁);嗣於本院始供稱有提 供系爭3個帳戶等語,核其供述前後反覆不一,可信度已 低,且其辯稱並未交付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語,亦與事實不符如前所述,顯係避重就輕之詞,若其確係毫無預見而完全誤信對方美化帳戶之說詞而提供帳戶,則為使提供之帳戶若遭詐騙使用時得以釐清自身責任,當無不據實陳述遭騙帳戶之數量暨物品(包括網銀帳號、密碼等)之可能,當不致於有前揭辯詞閃爍不一且所辯與事實不符之情形,是其所辯,已難採信。 3、再查,前揭17位告訴人合計匯入系爭3個帳戶之金額高達約 1,100萬元,若非被告楊淑惠已有預見仍同意提供並容任 詐欺集團自由使用系爭3個帳戶匯入及轉出,詐欺集團應 無甘冒前揭高額巨款遭帳戶所有人即被告楊淑惠盜領(或掛失止付、變更密碼)之風險,而使用其提供之系爭3個 帳戶供匯入前揭巨款之用之可能,此種機率微乎其微。佐以前揭17位告訴人均係於111年5月5日至同年5月6日等2日期間匯款,而被告楊淑惠至遲於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匯 入款項(即111年5月5日上午9時許)前即已提供系爭3個 帳戶資料予「小芬」,距離其辯稱接獲員警通知日即111 年6月6日已逾1個月,若其辯稱誤信對方要美化帳戶等語 為真,在其急於取得貸款之情形下,於前揭長達1個月期 間當無不查詢系爭3個帳戶內之資金往來美化狀況(或貸 款是否已核撥)進而得知匯入之款項合計已逾1千多萬元 ,與其欲申貸30萬元至40萬元所需美化帳戶之資金流顯不相當之異狀,然其未為任何掛失止付或報警處理,顯與常情有悖,益證其早已有預見仍提供、容任詐欺集團自由使用系爭3個帳戶供匯入、轉出之情,從而其辯稱係遭詐欺 集團詐騙而提供系爭3個帳戶等語,實難採信。 4、被告楊淑惠雖提出其與「小芬」之LINE對話紀錄、名片檔照片1張(見審金訴卷第107頁、第109至125頁)為證,惟其與對方素不相識,僅係透過網路軟體聯繫,對方縱以網路傳送其名片檔亦無從確認對方即係名片檔所示之人,此乃一般智識經驗即可得知,毋庸贅述,尚難作為被告得以信任對方之證據。至於LINE對話紀錄之日期為111年5月20日,已係前揭17位告訴人匯款2週後之對話,內容則係被 告楊淑惠詢問貸款進度,補拍合約及傳送個人資料,均無關於提供系爭3個帳戶之理由、內容,無從證明雙方是如 何洽談提供系爭3個帳戶之內容,以及被告楊淑惠是因「 小芬」提供何資料、證明而使被告楊淑惠誤信為真而提供帳戶等情,又從對方在該對話中表示被告楊淑惠並未傳送合約乙情觀之,足知被告楊淑惠是在未傳送、成立合約前,即已提供系爭3個帳戶資料予對方,足認前揭合約之有 無並不影響被告楊淑惠決意提供系爭3個帳戶予對方之決 定,從而被告楊淑惠所提前揭資料,均無從作為對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楊淑惠就「小芬」要求其提供高達3個帳 戶,可能以帳戶供作詐欺款項匯入及轉出使用,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虞等節,實應存有合理之懷疑,然其因急需用錢,為求獲取30萬元至40萬元貸款金之機會,經權衡自身利益及他人可能遭詐騙所受損失後,仍決意提供系爭3個帳戶予「小芬」使用,其主觀上有幫助容任系 爭3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之不確定故意 至明。是其所辯,並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淑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陳家偉部分: 訊據被告陳家偉固不否認有將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身分證資 料提供予「小小兵」,嗣並臨櫃設定系爭2個帳戶之約定轉 帳帳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伊是在111年3月20幾日在淡水真理街的全家提供前揭物品給「小小兵」,目的是為了做虛擬貨幣投資,對方說要供實名認證之用,伊總共交給他系爭2個帳戶的存摺、網 銀帳號暨密碼、提款卡暨密碼及現金2萬元,身分證跟健保 卡是讓「小小兵」拍照,現金2萬元是伊要投資的錢,當時 伊的女友唐家柔也有在現場看到伊交出2萬元,之後「小小 兵」說要帶伊去瞭解投資的内容,伊就單獨去,就被他控制在基隆七堵的一間民宅內,有4至5人守住伊及其他5、6人,不讓伊們出去,脅迫伊交出手機及個人物品,還有簽文書,一直到4月20日左右伊才被放出來,還威脅伊不能報警,至 於臨櫃設定約定轉帳帳號乙事,是伊在被控制期間被「小小兵」帶去銀行辦的,當時「小小兵」知道伊的個資且就坐在椅子那邊,伊無法求救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因「小小兵」願當面討論投資虛擬貨幣事宜,被告陳家偉因此對其有較高信任度,在111年3月28日(於準備程序時改稱111年3月24日前某日)與其見面聽完投資條件、利率後相當心動,遂當場交付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提供身分證資料及投資款2萬元,被告陳家偉當時的女友即證人唐家柔亦有在場,「小小兵」旋又以可更深入瞭解投資內容為由,騙使被告陳家偉單獨與其前往基隆某處名宅,旋即將被告陳家偉軟禁至4月20 日,期間被告陳家偉的手機遭扣留,完全隔絕與外界之聯繫,亦無法得知銀行有無簡訊通知帳戶款項進出情形,其遭軟禁3周之事,可從其父即證人陳騰雄於000年0月間因無法與 其取得聯繫,曾至派出所報案失蹤乙節可知,之後前揭詐騙集團遭破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8122號(案由:妨害自由等)偵辦中,被告 陳家偉亦曾至臺中地檢署作證,足認其確實遭軟禁,並非詐騙集團之幫助犯等語。經查: (一)系爭2個帳戶均係被告陳家偉申辦,其有將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身分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小兵」之事實,據被告陳家偉自承在卷。嗣「小小兵」暨其所屬詐欺集團即取得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其身分證資料後,即以 附表編號1、5至7、9至10、13至39、46所示詐騙方式對前揭編號所示之34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受騙而匯款至前揭編號所示被告陳家偉之系爭2個帳戶內(附表編號15部分, 則係以該編號所示詐騙方式使該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付款及取得贓款),合計匯入款項約1,115萬餘元,旋遭以網路轉帳等方式轉匯一空之事實, 為被告陳家偉所不爭執,並經附表編號1、5至7、9至10、13至39、46所示之34人於警詢指訴明確,復有中信丙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4034卷【下稱034偵卷】第73至99頁、院卷第207至225頁)、華南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6728卷【下稱728 偵卷】第17至24頁、院卷第189至195頁)及前揭編號證據資料欄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系爭2個帳戶及其提供 之身分證資料確已作為詐欺份子向前揭各編號所示之34人詐欺取財所用之工具,嗣再將其等匯入之款項轉匯一空至被告陳家偉設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因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陳家偉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陳家偉雖辯稱係誤信為投資虛擬貨幣而提供系爭2個帳 戶資料及身分證資料予「小小兵」俾供實名認證等語,惟經詢問虛擬貨幣之操作、投資內容,其卻稱:伊不知操作方式,「小小兵」也沒有叫伊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他只有跟伊說只要存放金錢在帳戶內,1個月就會翻倍獲利,可 以每個月這樣持續獲利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60863號卷第12頁),已與正常投資虛擬貨幣之流程(毋須其開虛擬貨幣帳戶亦毋須其操作)、投資有賺有賠(保證1個月翻 倍獲利)之常情有悖,已足使一般人產生警覺懷疑,參以被告陳家偉於111年8月7日警詢時,曾供稱:伊有2本帳戶,1本是華南銀行、1本是中國信託,這2本都被收購了, 對方以每本帳戶每月會匯入15,000元向其收購,緣於111 年3月底左右,伊在臉書(偏門)社團看到一則虛擬貨幣 投資的貼文,文章内容是,要將名下金融帳戶及金融卡交付出去,「每本」帳戶每個月會有15,000元的投資幣入進去交付的帳戶,伊看到之後就去加對方通訊軟體飛機帳號詢問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3983號卷【下稱983偵卷】 第12至14頁),顯見其非為實名認證(實名認證尚毋須2 個帳戶),而係為取得「每本」帳戶每月15,000元之報酬而提供系爭2個帳戶,而本件被告陳家偉明知「小小兵」 乃網路軟體結識之人,其對「小小兵」之真實身分、任職公司行號或工作地點均一無所悉,而國內目前詐騙行為橫行,不法詐欺份子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此等案件層出不窮,此情於被告陳家偉將系爭2個帳戶資料提供給「小小兵」時,早迭經報章、 媒體再三披露,政府單位亦一再宣導勿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而「小小兵」聲稱毋須其開設虛擬貨幣帳號或為任何操作,即保證能1個月翻倍獲利而要求其提供帳戶, 且每提供1個帳戶每月可獲取15,000元投資金等等,均顯 與常情有違,僅需普通生活經驗即能知悉對方意在取得帳戶且愈多愈好乙情,以被告陳家偉於本案發生時,已年滿21歲,自陳具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且自學生時代即開始打工之工作經驗(見審金訴卷第131頁答辯狀),係具 相當智識能力、並非初入社會毫無工作經驗之人,自難推諉不知,足見其對於上情並非毫無預見,然其為獲取對方允諾之每本帳戶每月15,000元投資金之利益,經權衡得失利弊,仍決意提供系爭2個帳戶資料予「小小兵」使用, 堪認其主觀上已有幫助容任系爭2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罪之工具之不確定故意。 2、被告陳家偉雖辯稱交付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身分證資料、2萬元現金予「小小兵」後,即遭遭誘騙至基隆市七堵區某民宅控制軟禁(最後辯稱之軟禁期間自111年3月24日前某日至同年4月20日),約定轉帳帳戶之設定是在軟禁期間 並被帶往銀行臨櫃申辦,其被釋放時經警告不得報警,因而未報警等語,惟查:⑴其於111年7月2日警詢時原係辯稱 :111年3月底與對方約見面,對方開1台租賃車來,伊就 上對方的車,在車內把系爭2個帳戶資料給對方,對方就 誆騙伊去他家坐坐,然後把伊載到某民宅關在房間裡面,但他們沒有對伊怎樣,大概過5天之後就把伊放出來,之 後就跟伊說他們已經幫伊把虚擬貨幣投資成功,伊想說應該沒什麼事了,後來這幾天伊要用帳戶轉帳時,發現轉不了,而且就接到警察通知等語(見728偵卷第12至13頁) ,亦即其係在車上交付系爭2個帳戶資料、遭軟禁期間約5天、對方是向其表明已投資成功而放其出來、其係認為已沒什麼事因而自無報警之舉,並未提及有交付2萬元現金 、證人唐家柔在場及被帶往銀行設定約轉帳戶之事;⑵於1 11年8月7日警詢時,則辯稱:對方說「每本」帳戶每個月會有15,000元的投資幣入進去交付的帳戶,並要伊去綁定幾個約定轉帳的帳號及申辦網路銀行,說這些綁定的帳戶之後每個月都會轉錢進來到伊的帳戶裡面,且伊交出去的帳戶每本裡面都要有2萬元的金額,後來伊就依指示分別 去華南銀行及中信銀行綁定他們提供給伊的帳號(2本帳 戶綁的帳號都不同)及申辦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且在2 本帳戶裡面都各放了2萬元,做好這些事情之後,大約在3月底左右,伊就和「小小兵」相約見面搭上其車輛,車上有2個人,1個是駕駛,1個是坐在後座的「小小兵」,「 小小兵」問伊要不要去他家打電動喝酒,伊說好,之後到基隆某處民宅後,「小小兵」就叫他朋友下樓來接伊,伊就跟著上去,上去後手機就被收走,伊就被控制大約2個 禮拜等語(見983偵卷第13至14頁),亦即其係在提供帳 戶前即已依指定設定好約轉帳戶、伊於交付前有各存2萬 元至系爭2個帳戶、在車上並未被控制,而係進入民宅後 才遭控制、被軟禁期間約2周;⑶於111年10月26日偵訊時,又改口辯稱:伊有拿2萬元現金給對方,交付時伊的女 友即證人唐家柔有在場,當時伊被詐騙集團騙到基隆,不能自由進出,之後2、3週後對方就把伊放出來,伊當時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是伊帳戶遭凍結時才知道等語(見034偵卷第146頁),亦即帳戶遭凍結時才知悉對方為詐騙集團(從而離開時自無報警之舉),並首度表示交付對方2萬元現金,且交付時證人唐家柔在場,軟禁期間則更改 為2、3週;⑷於111年11月12日警詢時,則辯稱:伊是在11 1年3月28日左右與「小小兵」見面,交付系爭2個帳戶資 料及2萬元現金予對方,係交付前揭物品之後,對方才以 討論投資細節為由請伊坐上車,車上有2名男子,伊上車 後旋遭反鎖在車內,對方就用口罩蒙住伊的眼睛將伊強行帶往某處民宅,伊被強行留置約3至4個禮拜,對方放伊離開時,還恐嚇伊說知道伊家人資訊,叫伊不要亂講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2983號卷第9至19頁),亦即見面日期 在111年3月28日左右、一上車即遭控制、軟禁期間3至4周、離開時係因對方恐嚇而未敢報警。核其關於有無交付暨如何交付投資款(或稱直接各匯2萬元至系爭2個帳戶,或稱直接交付2萬元現金)、遭控制之經過(或稱被誘騙進 入民宅後才遭控制,或稱一上車即遭蒙眼控制)、何時設定約轉帳戶(或稱交付前即已依指示設定,或稱遭控制期間被強行帶往銀行設定)、遭控制之期間(從5日開始, 逐步延長為2週、2到3週、3到4週)、遭釋放後始終未報 警之原因(或稱不覺有什麼事亦即並未意識對方係不法詐欺集團故無報警之舉、或稱係被嚴詞恐嚇不得報警)等重要情節,前後供述竟有上開重大懸殊不一之情,所辯遭控制期間,亦隨陸續被查獲之被害人匯款時間而一路修正延長,實難令人信其為真,是其辯稱有遭控制等語,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其所辯遭軟禁之事,是在其預見對方可能將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然為獲取對方允諾之每本帳戶每月15,000元投資金之利益,經權衡得失利弊,仍決意並將系爭2個帳戶資料交付「小小兵」使用後 之事,是其交付後,縱有其所辯遭軟禁之事,亦無礙於其提供前揭物品時,其主觀上已有幫助容任系爭2個帳戶作 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之不確定故意,仍難卸免其責。 3、證人陳騰雄雖曾報案被告陳家偉失蹤乙事,然此僅能證明證人陳騰雄曾因無法與被告陳家偉取得聯繫而報案,尚無從直接推論無法取得聯繫之原因即係被告陳家偉遭軟禁控制,況依相關報案資料顯示,證人陳騰雄是在111年4月16日報案協尋稱:失蹤時間為111年4月12日,因該日晚間18時電話通話之後便再聯繫不上等語(見034偵卷第215頁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足見被告陳家偉在其辯稱遭控制期間之111年4月12日仍能與其父聯繫(而該日乃證人陳騰雄陳稱係被告失蹤之時間,從而該日之前尚無從證明被告有無法聯繫之情事),是其辯稱其手機遭取走而遭軟禁等語,已非無疑,且其於同年4月20日即自行返家,並於翌(21)日親至派出所撤銷協尋稱其失蹤原因係「先前自己單 獨住,因最近退租故搬回家中」等語(見034偵卷第207至209頁尋獲調查筆錄),自難以之作為其有遭軟禁之證據 。至於辯護人稱被告陳家偉曾至臺中地檢署就112年度偵 字第8122號妨害自由案作證,請求函調該案全卷乙節,然查該案並非被告陳家偉報案偵辦,而係經員警通知後始被動前往作證,此據被告陳家偉自承在卷(見院卷第254頁 ),而該案經偵查起訴之內容,並未列被告陳家偉為被害人,相關涉案人軟禁被害人之地點均在臺中市、苗栗縣、新北市金山區等地,並無被告陳家偉所稱之基隆市七堵區,此有該案起訴書1份在卷足憑(見院卷第325至336頁) ,自無從作為被告陳家偉確有遭軟禁之有利證據,因認並無函調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陳家偉就「小小兵」要求其提供系爭2個 帳戶資料及身分證資料,並設定約轉帳戶,可能供作詐欺之用,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虞等節,實應存有合理之懷疑,然其為獲取每本帳戶每月15,000元之利益,經權衡自身利益及他人可能遭詐騙所受損失後,仍決意提供系爭2個帳戶資料及身分證資料予「小小兵」使用,其 主觀上有幫助容任前揭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是被告陳家偉及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家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淑惠、陳家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 告楊淑惠係以一個提供系爭3個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 害附表編號1至6、8、10至12、38、40至45所示17人之財 產法益,被告陳家偉則係以一個提供系爭2個帳戶及身分 證資料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附表編號1、5至7、9至10、13至39、46所示34人之財產法益,被告2人均係同時觸犯 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及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0至46部分),經核與起訴書所載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2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均屬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淑惠、陳家偉分別提供系爭3個帳戶資料、系爭2個帳戶暨身分證資料供不詳之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洗錢犯罪,妨礙金融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對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被告楊淑惠致附表編號1至6、8、10至12、38、40至45所示17人受 害有合計逾1,100萬餘元之財產法益損害,被告陳家偉致 附表編號1、5至7、9至10、13至39、46所示34人亦受有合計逾1,100萬元之財產損害,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均實有 不該。並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陳家偉 並飾詞狡辯,均難認其等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楊淑惠近10年間未曾因犯罪而被起訴,被告陳家偉則素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可查,復考 量被告2人實際並無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責難 性,被告2人迄今均未能與所致前揭各編號所示之人洽談 和解或調解,並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以及被告楊淑惠係低收入戶,有新北市三重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可稽(見審金訴卷第105頁),自陳高職畢業,目前 兼職做物流,月入約幾千元,須扶養2名分別就讀高中、 大學之子女(現由其母親照顧該2名子女並領取其等低收 入戶補助)及其胞妹無力扶養、正就讀大學之1名外甥女 ,經濟狀況困難;被告陳家偉自陳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入約2萬餘元,須扶養父親,經濟狀況普通等 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2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查本案如附表所示之人受騙而匯入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該等款項為被告2人實際取得或朋分,均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此外,亦無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有取得任何犯罪 所得,自均無從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提起公訴及檢察官王聖涵、黃偉、錢義達、江祐丞、陳旭華、鄭淑壬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繳費時間 人頭帳戶 詐騙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欄 起訴或移送併辦案號 1 告訴人 吳麗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婉君」向吳麗春佯稱:有好的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吳麗春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7日 13時46分許 ②111年4月12日 14時56分許 ③111年5月6日 10時37分許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30萬元 ②50萬元 ③70萬元 告訴人吳麗春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款提款交易憑證、淡水第一信用台作社匯出匯款條、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4687卷第41至46、52、59、63至73、80、82頁) 111年度偵字第44687號 【起訴】 2 告訴人 林鴻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詩雅」向林鴻佑佯稱:與凱基高層達成協商用一個名為凱耀APP來進行股票買賣,且很好賺云云,致林鴻佑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5月5日 14時4分許 ②111年5月5日 14時11分許 ③111年5月6日 12時4分許 (起訴書附表匯款/轉帳時間①②時間相反,應予更正)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34萬元 ②50萬元 ③11萬8,933元 告訴人林鴻佑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網銀交易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4688卷第63至64、69至70、77至79、97至103、109至116頁) 111年度偵字第44688號 【起訴】 3 告訴人 胡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佩佩」向胡聖佯稱:可協助投資賺錢云云,致胡聖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 12時50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37萬元 告訴人胡聖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2860卷(一)第9至10、73至74、77、81至83、89至93頁) 111年度偵字第52860號 【起訴】 4 告訴人 趙廣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蕾Leyti」向趙廣霖佯稱:可提供優質股票,並有一翻倍計畫,但須存入新臺幣100萬元云云,致趙廣霖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 10時38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120萬元 告訴人趙廣霖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2860卷(一)第15至19、327至331、337至339、345、349至353頁) 111年度偵字第52860號 【起訴】 5 告訴人 林建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佩佩」向林建志佯稱:可加入雲頂星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建志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12日12時33分許 ②111年5月5日 11時25分許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20萬元 ②65萬元 告訴人林建志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之網頁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991卷第47至59、63至67、71至73、77、85、89至91頁) 111年度偵字第59643號 【起訴】 6 告訴人 王清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昱赫老師公告」向王清鋒佯稱:可加入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王清鋒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8日 10時15分許 ②111年4月8日 11時17分許 ③111年5月5日 9時15分許 ④111年5月6日 9時14分許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1萬5,000元 ④20萬元 告訴人王清鋒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轉帳交易成功之網頁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0863卷第11至33、57至60頁) 111年度偵字第60863號 【起訴】 7 告訴人 方秀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麗芬」向方秀芬佯稱:可加入世鼎操作平台以進行股票操作,但加入之前需投資資金云云,致方秀芬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5時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3萬元 告訴人方秀芬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991卷第13至21、51至54、63至82頁) 112年度偵字第4491號 【起訴】 8 告訴人 藍仁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明美」向藍仁宏佯稱:可使用凱耀投資APP,可用來私募基金與凱基證券是同一系列云云,致藍仁宏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 13時29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18萬元 告訴人藍仁宏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2860卷(一)第21至23、321至322、317、397至405、415頁) 111年度偵字第52860號 【起訴】 9 告訴人 許秀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佩玲」向許秀春佯稱:凱基銀行有提供一個名為凱耀APP來進行股票買賣之管道,且很好賺云云,致許秀春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6日 14時58分 ②111年4月11日 13時23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100萬元 ②300萬元 告訴人許秀春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034卷第9至11、19至23、35至36、39至41、47至6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0440號卷第21至71、139至142頁) 111年度偵字第44034號 【起訴】 10 告訴人陳玉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佩佩~助理」向陳玉嬌佯稱:下載凱耀APP來進行股票買賣之管道,且很好賺云云,致陳玉嬌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8日 11時44分許 ②111年5月5日 12時7分許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17萬元 ②53萬元 告訴人陳玉嬌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5209卷第7-1至12、15、19至21頁) 112年度偵字第35209號 【移送併辦】 11 告訴人 呂鳳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林琳」向呂鳳淵佯稱:可加入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呂鳳淵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 13時31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53萬元 告訴人呂鳳淵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696卷第38至43、45、48、50至96至97頁) 112年度偵字第2696號 【移送併辦】 12 告訴人 王從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亞喬」向王從平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王從平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 10時15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10萬元 告訴人王從平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743卷第13至15、25至28、39、47至49頁) 112年度偵字第15743號 【移送併辦】 13 告訴人 邱杏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初某日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杏如佯稱:可加入萬邦https://www. lxideas.xyz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邱杏如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8日 10時38分 (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111年4月6日12時58分」,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53萬6,649元 (併辦意旨書匯款金額誤載「536499元」,應予更正) 告訴人邱杏如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983卷第35至40、63至64、67、73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983號【移送併辦】 14 告訴人李奕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苗苗」向李奕澄佯稱:可加入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李奕澄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9日 23時18分許 ②111年4月9日 23時19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5萬元 ②5萬元 告訴人李奕澄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163卷第15至17、29、31至75、79至81、85頁) 111年度偵字第50163號 【移送併辦】 15 告訴人 林進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11時58分許前某時,透過「Lalamove」平台下單,佯稱須代墊貨款云云,林進益遂於右列時間,在超商繳費。 111年5月2日 12時10分許 500元 告訴人林進益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LALAM0VE平台對話紀錄、電子發票證明聯、接單紀錄(偵49236卷第7至913至17頁) 111年度偵字第49236號 【移送併辦】 16 告訴人 劉千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a黃于寧」向劉千如佯稱:抽中股票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劉千如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7日 13時15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115萬9,565元 告訴人劉千如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694卷第13至15、25、43至4551至153頁) 111年度偵字第49694號 【移送併辦】 17 告訴人 賴保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vy(鍾欣柔)」向賴保樺佯稱:可下載富通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賴保樺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11日 9時10分許 ②111年4月11日 9時29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3萬元 ②2萬元 告訴人賴保樺於警詢之指訴及其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網銀轉帳交易結果通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5987卷第9至16、24、29、38至42頁) 111年度偵字第55987號 【移送併辦】 18 告訴人 盧祈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蓁」向盧祈明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盧祈明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7日 11時1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20萬元 告訴人盧祈明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基隆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271卷第13至14、31至35、39至40、47頁) 111年度偵字第52271號 【移送併辦】 19 告訴人 黃子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6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向黃子紘佯稱:可下載TOPIATO 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黃子紘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3時1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4萬元 告訴人黃子紘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095卷第29至33、63至65、73至96頁) 111年度偵字第50095號 【移送併辦】 20 告訴人 陳柏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10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綺綺」向陳柏韋佯稱:可下載世鼎集團-OTC 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柏韋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1時38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轉匯/繳費時間欄誤載為「111年4月7日13時21分許」,應予更正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10萬元 告訴人陳柏韋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3911卷第13至15、21至27、31、35至37頁) 111年度偵字第53911號 【移送併辦】 21 告訴人 劉洪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伯林」向劉洪政佯稱:可下載世鼎集團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劉洪政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3月24日 12時45分許 ②111年3月25日 13時1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4萬元 ②1萬元 告訴人劉洪政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轉帳通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275卷第7至15、23至37頁) 112年度偵字第7275號 【移送併辦】 22 告訴人 倪惠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心妍」向倪惠娜佯稱:可加入會員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倪惠娜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3時4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2萬9,998元 告訴人倪惠娜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294卷第11至13、23至40、43至45頁) 112年度偵字第8294號 【移送併辦】 23 告訴人 黃郁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宛臻」向黃郁佳佯稱:可加入世鼎操作平台以進行股票操作,但加入之前需投資資金云云,致黃郁佳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17時5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3萬元 告訴人黃郁佳於警詢之指訴、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054卷第7至10、25至27頁) 112年度偵字第9054號 【移送併辦】 24 告訴人 呂基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琳」向呂基強佯稱:可加入世鼎操作平台以進行股票操作,但加入之前需投資資金云云,致呂基強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3月25日 12時21分許 ②111年3月26日 15時46分許 ③111年3月26日 15時5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告訴人呂基強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第一銀行、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鹿港鎮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686卷第9至13、25至26、39至47、53至55、65至105頁) 112年度偵字第9686號 【移送併辦】 25 告訴人 王相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芷娟」向王相霞佯稱:可加入世鼎操作平台以進行股票操作,但加入之前需投資資金云云,致王相霞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3月25日 12時43分許 ②111年3月25日 13時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2萬元 ②3萬7,000元 告訴人王相霞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983卷第20至21、52至54、58至59、63至66頁) 112年度偵字第12983號 【移送併辦】 26 告訴人 吳佳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olly(怡雯)」向吳佳柔佯稱:可加入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吳佳柔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7日 10時54分許 ②111年4月7日 10時55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5萬元 ②3萬5,000元 告訴人吳佳柔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09卷第9至20、31至41頁) 112年度偵字第13909號 【移送併辦】 27 被害人 連九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蔓」向連九棠佯稱:可加入萬邦AI智能交易網站(http://www.idfpowerb.com)及AI智能官網(http://quantitative.com.tw)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連九棠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4時4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15萬元 被害人連九棠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詐騙網站、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536卷第9至15、25至37頁) 112年度偵字第16536號 【移送併辦】 28 告訴人 李淑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5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佩玲」向李淑玉佯稱:凱基銀行有提供一個名為凱耀APP來進行股票買賣之管道,且很好賺云云,致李淑玉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6日 15時16分許 ②111年4月7日 10時8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3萬元 ②17萬元 告訴人李淑玉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結果通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843卷第13至22、45至50頁) 112年度偵字第20843號 【移送併辦】 29 告訴人 唐儷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淑華coco點股成金」向唐儷文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唐儷文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10日 22時30分許 ②111年4月12日 12時4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3萬元 ②3萬元 告訴人唐儷文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920卷第13至26、69至76、88至89頁) 112年度偵字第20920號 【移送併辦】 30 告訴人 王建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王建中加入群組「股票訓練營NO. 6」向王建中佯稱:可以幫忙操作買賣股票且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云云,致王建中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2日 11時56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20萬元 告訴人王建中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成功通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496卷第9至13、21頁) 112年度偵字第23496號 【移送併辦】 31 告訴人 黃宏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靜怡」向黃宏名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黃宏名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2日 15時7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5萬元 告訴人黃宏名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496卷第9至13、21至23、31至43頁) 112年度偵字第25436號 【移送併辦】 32 告訴人 賴慶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芷娟」向賴慶龍佯稱:可下載世鼎集團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賴慶龍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2時20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5萬元 告訴人賴慶龍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成功通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728卷第37至44、49至50、53至54、71至73頁) 112年度偵字第26728號 【移送併辦】 33 告訴人 楊美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3時15分,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世鼎集團-客戶服務部」向楊美倩佯稱:可下載世鼎集團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楊美倩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3月24日 13時15分許 ②111年3月24日 15時1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3萬元 ②5萬元 告訴人楊美倩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結果通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891卷第9至19、39至45頁) 112年度偵字第25891號 【移送併辦】 34 告訴人 張捷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1時36分前,以不詳交友軟體向張捷銘佯稱:凱基銀行有提供一個名為凱耀APP來進行股票買賣之管道,且很好賺云云,致張捷銘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7日 1時36分許 ②111年4月7日 1時36分許 ③111年4月7日 1時38分許 ④111年4月7日 1時39分許 ⑤111年4月7日 1時42分許 ⑥111年4月7日 9時3分許 ⑦111年4月7日 9時1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4萬元 ⑦2萬元 告訴人張捷銘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000卷第17、23、31至39頁) 112年度偵字第44000號 【移送併辦】 35 告訴人 孫英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苗苗」向孫英倫佯稱: 可加入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孫英倫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7日 12時27分許 ②111年4月7日 12時28分許 ③111年4月8日 13時25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10萬元 ②7萬元 ③38萬元 告訴人孫英倫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000卷第41至79、87至9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000號 【移送併辦】 36 告訴人 韓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佳馨」向韓潔佯稱:可加入凱耀APP並匯款儲值,可分析股票漲跌趨勢云云,致韓潔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7日 13時4分許 ②111年4月7日 13時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40萬元 ②60萬元 告訴人韓潔於警詢之指訴、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000卷第93至98、103至107頁) 112年度偵字第44000號 【移送併辦】 37 被害人 黃家亨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佩佩」向黃家亨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家亨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8日 10時8分許 ②111年4月8日 10時1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①5萬元 ②5萬元 被害人黃家亨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4000卷第109至119頁) 112年度偵字第44000號 【移送併辦】 38 告訴人 蔡承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12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顧詩雅」向蔡承志佯稱:與凱基高層達成協商用一個名為凱耀APP來進行股票買賣,且很好賺云云,致蔡承志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4月8日 10時34分許 ②111年4月8日 10時36分許 ③111年4月8日 10時37分許 ④111年5月5日 9時37分許 ⑤111年5月5日 9時42分許 ⑥111年5月6日 9時23分許 ⑦111年5月6日 9時24分許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告訴人蔡承志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成功通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000卷第130至14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000號、112年度偵字第46094號 【移送併辦】 39 告訴人 高鈺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詩雅」向高鈺晴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高鈺晴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2日 12時4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30萬元 告訴人高鈺晴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000卷第143至145、151至16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000號 【移送併辦】 40 告訴人邱雅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狄怡靜」向邱雅瞳佯稱:投資股票可輕鬆獲利云云,致邱雅瞳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 11時5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75萬1,000元 告訴人邱雅瞳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匯款委託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411卷第13至19、23至31頁) 112年度偵字第39411號 【移送併辦】 41 告訴人陳市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怡芯」向陳市郎佯稱:可下載凱耀APP幫其操作資金賺取股票價差云云,致陳市郎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 10時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230萬元 告訴人陳市郎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登入頁面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6094卷第21至26、29至39頁) 112年度偵字第46094號 【移送併辦】 42 告訴人周清全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CO」向周清全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周清全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5月5日 12時2分許 ②111年5月6日 11時2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30萬元 ②20萬元 告訴人周清全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登入頁面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6094卷第43至53、59至7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094號 【移送併辦】 43 告訴人黃祥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6日21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向黃祥龍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祥龍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 11時47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100萬元 告訴人黃祥龍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6094卷第95至113頁) 112年度偵字第46094號 【移送併辦】 44 告訴人郭偉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狄怡靜」向郭偉頡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郭偉頡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5月6日 12時35分許 ②111年5月6日 12時35分許 ③111年5月6日 12時37分許 ④111年5月6日 12時37分許 ⑤111年5月6日 12時38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告訴人郭偉頡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登入頁面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6094卷第115至127頁) 112年度偵字第46094號 【移送併辦】 45 告訴人謝榮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蕾Leyti」向謝榮峯佯稱:可下載凱耀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謝榮峯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 11時3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淑惠) 70萬元 告訴人謝榮峯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騙APP登入頁面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6094卷第131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46094號 【移送併辦】 46 告訴人陳碧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雲珊」向陳碧華佯稱:可下載世鼎集團APP並匯款儲值,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碧華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12時13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家偉) 20萬元 告訴人陳碧華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成功通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361卷第13至17、27至29、39頁) 112年度偵字第62361號 【移送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