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顏秋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2號 原 告 顏秋月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林京儀 汪汪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樞 被 告 曾威翔即培菓幸福寵物商行 胡飛成即好好買寵物商行 上列被告林京儀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京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