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吳清誌、蕭惠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原 告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誌 被 告 蕭惠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蕭惠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