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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許博然王國耀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
    吳清誌

  • 原告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蕭惠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原 告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誌 被 告 蕭惠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蕭惠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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