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 原告
-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清誌
- 被告
- 蕭惠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蕭惠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