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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俞秀美吳丁偉簡方毅

原告
翁佳豪 址詳卷
被告
鄭翔洋

洪豪志

陳浚龍

李亮甫

于宏偉

林志學

林坤賢

洪崇誠

盧志忠 住○○市○○區○○街00號7樓 顏宜

修 住○○市○○區○○路0段0號

楊閔翔

莊李傳

黃翊瑄

黃鈺婷

王怡晨

陳科維

何冠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立偉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與原告成立調解,不另移送民事庭),就被告鄭翔洋、洪豪志、陳浚龍、李亮甫、于宏偉、林志學、林坤賢、盧志忠、顏宜修、楊閔翔、莊李傳、黃翊瑄、黃鈺婷、王怡晨、陳科維、何冠宏被訴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就被告洪崇誠被訴部分,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於其書狀中敘明如經諭知無罪,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移送民事庭等語,是各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上揭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英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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