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 原告
- 楊滄舟
- 被告
- 金全詠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理人
- 朱丁福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丁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76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因原告楊滄舟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時,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卷第15頁),乃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