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滄舟、金全詠企業有限公司、朱丁福、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原 告 楊滄舟 被 告 金全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理人 朱丁福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丁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576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因原告楊滄舟於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時,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本院112 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卷第15頁),乃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