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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蘇揚旭林琮欽施建榮

原告
楊滄舟
被告
金全詠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理人
朱丁福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丁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76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因原告楊滄舟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時,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卷第15頁),乃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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