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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葉逸如

原告
李威爾
被告
胡偉成

譚傳紹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87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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