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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廣于霙

原告
李志明
原告
上品咖啡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華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告
林錦河
被告
和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7號關於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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