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盧奕中 張瑋 被 告 馮秀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