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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詹蕙嘉粘凱庭施函妤

原告
李翊婕
被告
BINAH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BINAH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BINAH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至原告就其餘被告即簡楷倫、李家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該等被告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2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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