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朱合義、黃茂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32號 原 告 朱合義 被 告 黃茂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德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7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黃茂輝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朱合義對被告黃茂輝、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